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4年12月2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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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4年12月2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5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略)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鑫洪金属制品厂五金配件生产项目

(略) 扬芬港镇褚河港东村村东

(略) 鑫洪金属制品厂

(略) 沐源 (略)

建设内容:本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160m2、建筑面积2320m2,购置冲床、焊机、空压机、抛丸机、全自动电泳生产线、全自动喷涂生产线等设备共计60台(套)。

建设规模:年产五金配件#套。

营运期:

(1)废气:

①焊接烟尘及抛丸粉尘:经收集后引入1套布袋 (略) 理,最终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②除油、酸洗产生的酸雾:除油及酸洗工序各槽体密闭,项目在槽体两侧及顶部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硫酸雾、磷酸雾经侧收集后经耐酸风机引风送至1套碱液喷淋 (略) 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③喷涂生产线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以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④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芯回 (略) 理,滤芯回收系统回收率按80%计,回收的粉末回用于喷涂,废气继续进入1套布袋 (略) 理,最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染料尘)标准。

⑤固化、电泳及烘干工序废气:项目拟在电泳槽两侧及顶部设置集气罩,在固化箱及电泳烘干箱进出口顶部分别设置集气罩,通过管道将废气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略) 理,废气最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以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⑥无组织废气: (略) 理站各池体密闭,投加除臭剂并 (略) 绿化,以降低恶臭的排放。NH3H2S、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生产车间或设备边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水洗槽废水及喷淋塔废水:经厂 (略) (略) 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 (略) 理装置1套,处理工艺为:调节池+隔油气浮池+反应箱+混凝沉淀+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池+多介质过滤, (略) 理能力为:10m3/d。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表1洗涤用水标准要求。

②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化粪池定期清掏。

(3)噪声:

生产设备噪声: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废下脚料、废焊渣、废钢砂、除尘灰、废布袋、废滤芯、一般废包装物外售综合利用,塑粉回用于生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除油槽渣废酸液、废酸洗槽渣废酸液、废电泳槽渣、废封闭槽渣、废封闭剂、污泥、废过滤介质、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物分别集中收集于密闭铁桶内,于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 (略) 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要求。

③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有关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5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略)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鑫洪金属制品厂五金配件生产项目

(略) 扬芬港镇褚河港东村村东

(略) 鑫洪金属制品厂

(略) 沐源 (略)

建设内容:本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160m2、建筑面积2320m2,购置冲床、焊机、空压机、抛丸机、全自动电泳生产线、全自动喷涂生产线等设备共计60台(套)。

建设规模:年产五金配件#套。

营运期:

(1)废气:

①焊接烟尘及抛丸粉尘:经收集后引入1套布袋 (略) 理,最终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②除油、酸洗产生的酸雾:除油及酸洗工序各槽体密闭,项目在槽体两侧及顶部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硫酸雾、磷酸雾经侧收集后经耐酸风机引风送至1套碱液喷淋 (略) 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③喷涂生产线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以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④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芯回 (略) 理,滤芯回收系统回收率按80%计,回收的粉末回用于喷涂,废气继续进入1套布袋 (略) 理,最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染料尘)标准。

⑤固化、电泳及烘干工序废气:项目拟在电泳槽两侧及顶部设置集气罩,在固化箱及电泳烘干箱进出口顶部分别设置集气罩,通过管道将废气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略) 理,废气最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炉窑标准以及《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⑥无组织废气: (略) 理站各池体密闭,投加除臭剂并 (略) 绿化,以降低恶臭的排放。NH3H2S、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生产车间或设备边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水洗槽废水及喷淋塔废水:经厂 (略) (略) 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 (略) 理装置1套,处理工艺为:调节池+隔油气浮池+反应箱+混凝沉淀+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池+多介质过滤, (略) 理能力为:10m3/d。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表1洗涤用水标准要求。

②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化粪池定期清掏。

(3)噪声:

生产设备噪声: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废下脚料、废焊渣、废钢砂、除尘灰、废布袋、废滤芯、一般废包装物外售综合利用,塑粉回用于生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除油槽渣废酸液、废酸洗槽渣废酸液、废电泳槽渣、废封闭槽渣、废封闭剂、污泥、废过滤介质、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物分别集中收集于密闭铁桶内,于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 (略) 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要求。

③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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