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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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12月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动物保健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年产1亿支SAV稀释剂注射液(1ml)项目

(略) 1 号 (略) (略) 内

(略)

山东量石 (略)

(略) 拟投资*元建设“ (略) 动物保健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年产1亿支SAV稀释剂注射液(1ml)”。 (略) 动物保健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年产1亿支SAV稀释剂注射液(1ml)位于 (略) (略) 东区现有车间(208车间)内。项目利用车间内4层、4层+场地进行改造建设,部分设备利用该场地现有年产1.25亿支粉针生产线升级节能改造项目设备。本项目与现有年产1.25亿支粉针生产线升级节能改造项目共用部分设备,错时生产。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生产工序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中有组织颗粒物、SO2和 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中“重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营运期配药工序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 2 要求限值。

2、废水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打好小清河流域及沂河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23号),对氟化物和全盐量等城 (略) 理厂无去除能力的指标,纳管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可参照执行直排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略) (略) 理厂无专门的全盐量治理措施, (略) 厂区总排口废

水中的全盐量应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中一 (略) 域要求(全盐量1600mg/L)。项目外排生产废水、生活污 (略) 配 (略) (略) 理 (略) 总排口排入城 (略) :外排废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的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报告表

2024年12月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动物保健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年产1亿支SAV稀释剂注射液(1ml)项目

(略) 1 号 (略) (略) 内

(略)

山东量石 (略)

(略) 拟投资*元建设“ (略) 动物保健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年产1亿支SAV稀释剂注射液(1ml)”。 (略) 动物保健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年产1亿支SAV稀释剂注射液(1ml)位于 (略) (略) 东区现有车间(208车间)内。项目利用车间内4层、4层+场地进行改造建设,部分设备利用该场地现有年产1.25亿支粉针生产线升级节能改造项目设备。本项目与现有年产1.25亿支粉针生产线升级节能改造项目共用部分设备,错时生产。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生产工序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中有组织颗粒物、SO2和 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中“重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营运期配药工序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 2 要求限值。

2、废水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打好小清河流域及沂河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23号),对氟化物和全盐量等城 (略) 理厂无去除能力的指标,纳管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可参照执行直排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略) (略) 理厂无专门的全盐量治理措施, (略) 厂区总排口废

水中的全盐量应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中一 (略) 域要求(全盐量1600mg/L)。项目外排生产废水、生活污 (略) 配 (略) (略) 理 (略) 总排口排入城 (略) :外排废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的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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