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新村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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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新村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4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新村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新村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58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新村镇城坡村委会、城坡村委会城坡第一至十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合计2.2965公顷;将0.0248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0.00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0.0141公顷作为防护绿地,0.3733公顷作为交通场站用地,0.0699公顷作为教育用地,0.391公顷作为 (略) 用地,1.4482公顷作为商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4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新村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新村镇游客集散中心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58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新村镇城坡村委会、城坡村委会城坡第一至十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合计2.2965公顷;将0.0248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0.00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0.0141公顷作为防护绿地,0.3733公顷作为交通场站用地,0.0699公顷作为教育用地,0.391公顷作为 (略) 用地,1.4482公顷作为商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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