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相关要求,我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组织完成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现将《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反映。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23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宓跃/(略)
建设单位: (略) 杭州湾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略) 水利建 (略)
监测单位:宁波 (略)
建设地点:浙江省/ (略) / (略)
备注: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相关要求,我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组织完成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现将《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三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反映。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23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宓跃/(略)
建设单位: (略) 杭州湾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略) 水利建 (略)
监测单位:宁波 (略)
建设地点:浙江省/ (略)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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