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万吨高纯钒及21万吨钒电解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略) 令第68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对 (略) 年产(略)吨高纯钒及(略)吨钒电解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略)吨高纯钒及(略)吨钒电解液项目
2.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地点
公安县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
3.工程概况
年产(略)吨高纯钒及(略)吨钒电解液。占地面积:12.(略)平方米,建筑面积:8.(略)平方米,新建5间车间、3间仓库、1栋科研楼、1栋化验分析大楼、1间配电房,生产线16条。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公司地址:公安县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
联系人: 郭定军
联系电话:(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湖北荆州环境 (略)
地址: (略) (略) 新天地B9-19楼 邮编:(略)
联系人:张工 电话:0716-(略)
四、公众意见表
本次信息公示同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本项目建设环保方面的意见,公众意见表链接如下:
(略) 年产(略)吨高纯钒及(略)吨钒电解液项目公众意见表.docx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单位或个人若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联系或反映,以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参与调查的个人和单位,可将填好的公众意见表通过快递邮寄至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也可以将公众意见调查表照片(以能看清填写内容为准)或扫描件发送至相应的电子邮箱。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承诺公众提供的相关信息不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略) 令第68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对 (略) 年产(略)吨高纯钒及(略)吨钒电解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略)吨高纯钒及(略)吨钒电解液项目
2.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地点
公安县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
3.工程概况
年产(略)吨高纯钒及(略)吨钒电解液。占地面积:12.(略)平方米,建筑面积:8.(略)平方米,新建5间车间、3间仓库、1栋科研楼、1栋化验分析大楼、1间配电房,生产线16条。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公司地址:公安县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
联系人: 郭定军
联系电话:(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湖北荆州环境 (略)
地址: (略) (略) 新天地B9-19楼 邮编:(略)
联系人:张工 电话:0716-(略)
四、公众意见表
本次信息公示同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本项目建设环保方面的意见,公众意见表链接如下:
(略) 年产(略)吨高纯钒及(略)吨钒电解液项目公众意见表.docx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单位或个人若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联系或反映,以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参与调查的个人和单位,可将填好的公众意见表通过快递邮寄至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也可以将公众意见调查表照片(以能看清填写内容为准)或扫描件发送至相应的电子邮箱。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承诺公众提供的相关信息不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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