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苏村民住宅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XG*
穗规划资源村建证〔2024〕15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2-25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周桂苏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建设位置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9 |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村建证〔2024〕1543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XG* | |
日期 | 2024-12-25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周桂苏 | |
建设项目名称 | 周桂苏村民住宅工程 | |
综合受理号 | by** | |
建设位置 | (略) 钟落潭 (略) 109号之一 | |
建设规模 | 住宅楼1栋,地上3层(加梯间和功能房),建筑高度13.95米,基底面积63.36平方米,建筑面积221.75平方米,用地面积63.36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建筑方案设计图1份。 二、附件: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附注: 1.申请人:周桂苏,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拟建用地《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云竹字第*号。2.本证建设位置门牌号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村自编门牌号,该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门牌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的要求为准。 3.本工程室外墙面砖及建筑物总高度施工完成面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建筑退缩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围蔽;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棚、花槽、台阶等。4.拟建地块原有旧房屋东侧与邻居旧房屋共墙,在拟建房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工程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相邻房屋结构安全。如因此出现房屋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严格遵守与相邻业主的协议,友好协商解决。5.涉及公安消防、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管线、测量水文标志、河涌水系、文物古迹等名城保护、林地管理、树木管理等专项管理问题,应直接与有关专业部门联系,并按其要求办理。6.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属地街道或镇政府申办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逾期未申办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7.建设工程完工时,应按承诺拆除未经批准的围墙、农具房等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8.如建设过程中涉及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应停止房屋续建。 9.项目代码:2412-*-17-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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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资源村建证〔2024〕15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2-25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周桂苏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建设位置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9 |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村建证〔2024〕1543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XG* | |
日期 | 2024-12-25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周桂苏 | |
建设项目名称 | 周桂苏村民住宅工程 | |
综合受理号 | by** | |
建设位置 | (略) 钟落潭 (略) 109号之一 | |
建设规模 | 住宅楼1栋,地上3层(加梯间和功能房),建筑高度13.95米,基底面积63.36平方米,建筑面积221.75平方米,用地面积63.36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建筑方案设计图1份。 二、附件: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附注: 1.申请人:周桂苏,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拟建用地《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云竹字第*号。2.本证建设位置门牌号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村自编门牌号,该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门牌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的要求为准。 3.本工程室外墙面砖及建筑物总高度施工完成面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建筑退缩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围蔽;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棚、花槽、台阶等。4.拟建地块原有旧房屋东侧与邻居旧房屋共墙,在拟建房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工程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相邻房屋结构安全。如因此出现房屋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严格遵守与相邻业主的协议,友好协商解决。5.涉及公安消防、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管线、测量水文标志、河涌水系、文物古迹等名城保护、林地管理、树木管理等专项管理问题,应直接与有关专业部门联系,并按其要求办理。6.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属地街道或镇政府申办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逾期未申办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7.建设工程完工时,应按承诺拆除未经批准的围墙、农具房等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8.如建设过程中涉及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应停止房屋续建。 9.项目代码:2412-*-17-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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