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仙源街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略) 仙源街道XC-A-02-10号地块
占地面积:#平方米(约440.12亩)
地理位置: (略) (略) 仙源街道凤凰大道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该原地块性质为农林用地、宅基地。目前,地块拟开发建设为宜宾工业 (略)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一期。
未来规划:地块未来规划为高等教育用地(A)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四川 (略)
二、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调查结果,并结合历史卫星影像资料,地块内历史存在的人类活动为居住、农田耕作,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未开展过环境监测,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形: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因此,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源。同时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相关标准限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通过对相邻地块的调查走访,相邻地块历史及现状主要 (略) 、道路、学校、农林用地等。地块内部的XC-A-02-12地块, (略) 已废弃气井(蜀南气矿“宋7井”),目前已进行永久性封堵,经过周边外环境对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分析,未发现其对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
综上,调查地块及 (略) 域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及需要关注的污染物,本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委托单位名称: (略) (略) 人民政府仙源街 (略)
2.地址:四川省宜宾 (略) 仙源 (略)
3.联系人:胡主任
4.电话:#
四、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调查单位名称:四川 (略)
2.地址: (略) 犀 (略) 186号
3.联系人:周军承
4.电话:028-#
5.电子邮箱:#@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7个工作日。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略) 仙源街道XC-A-02-10号地块
占地面积:#平方米(约440.12亩)
地理位置: (略) (略) 仙源街道凤凰大道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该原地块性质为农林用地、宅基地。目前,地块拟开发建设为宜宾工业 (略)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一期。
未来规划:地块未来规划为高等教育用地(A)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四川 (略)
二、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调查结果,并结合历史卫星影像资料,地块内历史存在的人类活动为居住、农田耕作,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未开展过环境监测,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形: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因此,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源。同时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相关标准限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通过对相邻地块的调查走访,相邻地块历史及现状主要 (略) 、道路、学校、农林用地等。地块内部的XC-A-02-12地块, (略) 已废弃气井(蜀南气矿“宋7井”),目前已进行永久性封堵,经过周边外环境对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分析,未发现其对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
综上,调查地块及 (略) 域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及需要关注的污染物,本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委托单位名称: (略) (略) 人民政府仙源街 (略)
2.地址:四川省宜宾 (略) 仙源 (略)
3.联系人:胡主任
4.电话:#
四、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调查单位名称:四川 (略)
2.地址: (略) 犀 (略) 186号
3.联系人:周军承
4.电话:028-#
5.电子邮箱:#@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7个工作日。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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