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我局制定了《 (略) 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和 (略)
2024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略) 域内 (略) 政类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测绘活动应当实行“多测合一”,但特殊工程(如军事设施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属于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监督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按照阶段整合为综合性测绘事项,按照本办法开展测绘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略) (略) 域内“多测合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技术规范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测绘成果审核、测绘活动监管、测绘信用管理、测绘违法 (略) 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承担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测绘事项,具体承担施工监督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审核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测绘实施
第五条 立项用地规划阶段测绘事项包括土地勘测定界测量、地界放点测量、宗地图测绘等测绘事项。
第六条 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测绘事项包括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等测绘事项。
第七条 施工监督阶段测绘事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建筑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等测绘事项。
第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测绘事项包括不动产测绘、建筑类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含建筑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用地复核测量、车位数量测量、绿化测量)、市政类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等测绘事项。
第九条 (略) 开展“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应当包括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施工监督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测绘项目服务合同,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内容明细、完成时限、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测绘服务机构不得将“多测合一”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 (略) 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资料及测绘生产软件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过程检查、最终检查、最终验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加强技术创新与应用实践,利用倾斜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测绘生产作业。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相关技术规程编制测绘成果。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测绘成果包括实体成果和电子数据, (略) 统一的标准样式和数据格式。
建设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报告,应当加盖测绘服务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对于在不具备内部测量条件的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服务机构实施跟踪测量,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应当包括跟踪测量成果。
实施跟踪测量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实施跟踪测量的具体时间,主管部门对跟踪测量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时,现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筑类工程
1.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工程全部完工;
2.项目绿化空间和车位、人防等地下空间已经按照规划要求布设。
(二)市政类工程
市政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建成。
第三章 测绘成果审核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审核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作为商品房预售、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通过广东 (略)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事项申请办理测绘成果审核。
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报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测绘成果或者要求测绘服务机构进行违规作业;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实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委托的测绘单位资质证书、测绘成果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土地或者房屋权属材料、 (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设计文件及其电子文件、 (略) 建筑物命名批复书、门楼牌号相关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意见批复等材料申请建筑类工程测绘成果审核。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申请测绘成果审核时,除提供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单、不动产权利证书。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申请变更(分割)测绘成果审核时,除提供前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权属界线依据文件。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委托的测绘单位资质证书、测绘成果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土地权属材料、 (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政类工程测绘成果审核。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供。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报审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列明理由;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行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对测绘服务机构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进行审核,加强智能审核技术创新,保障测绘成果审核科学公正规范。
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 (略) 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审核未通过的,出具《测绘成果审核不予通过通知书》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测绘成果审核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用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单位应当对审核经费予以保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通过后,测绘成果纳入测绘档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统一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分类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果提交、共享应用的信息化管理,做好与商品房预售、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业务系统的信息化衔接, (略) 政务数据、城市建设等领域共享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每年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所有在深圳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
主管部门 (略) 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测绘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向测绘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发布一次测绘服务机构实施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一次性审核通过率。
第三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从事与其测绘资质登记范围和作业限额相应的测绘活动,配合主管部门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测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自律 ,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导致恶性竞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 (略) 化历史遗留违 (略) 理等用于确定现状容积率、 (略) 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等相关事项的现状测绘,参照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 (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关 (略) 工程建 (略) 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及《 (略)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同时废止。
深规划资源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我局制定了《 (略) 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和 (略)
2024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略) 域内 (略) 政类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测绘活动应当实行“多测合一”,但特殊工程(如军事设施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属于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监督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按照阶段整合为综合性测绘事项,按照本办法开展测绘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略) (略) 域内“多测合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技术规范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测绘成果审核、测绘活动监管、测绘信用管理、测绘违法 (略) 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承担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测绘事项,具体承担施工监督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审核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测绘实施
第五条 立项用地规划阶段测绘事项包括土地勘测定界测量、地界放点测量、宗地图测绘等测绘事项。
第六条 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测绘事项包括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等测绘事项。
第七条 施工监督阶段测绘事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建筑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等测绘事项。
第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测绘事项包括不动产测绘、建筑类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含建筑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用地复核测量、车位数量测量、绿化测量)、市政类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等测绘事项。
第九条 (略) 开展“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应当包括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施工监督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测绘项目服务合同,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内容明细、完成时限、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测绘服务机构不得将“多测合一”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 (略) 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资料及测绘生产软件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过程检查、最终检查、最终验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加强技术创新与应用实践,利用倾斜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测绘生产作业。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相关技术规程编制测绘成果。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测绘成果包括实体成果和电子数据, (略) 统一的标准样式和数据格式。
建设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报告,应当加盖测绘服务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对于在不具备内部测量条件的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服务机构实施跟踪测量,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应当包括跟踪测量成果。
实施跟踪测量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实施跟踪测量的具体时间,主管部门对跟踪测量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时,现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筑类工程
1.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工程全部完工;
2.项目绿化空间和车位、人防等地下空间已经按照规划要求布设。
(二)市政类工程
市政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建成。
第三章 测绘成果审核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审核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督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作为商品房预售、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通过广东 (略)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事项申请办理测绘成果审核。
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报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测绘成果或者要求测绘服务机构进行违规作业;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实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委托的测绘单位资质证书、测绘成果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土地或者房屋权属材料、 (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设计文件及其电子文件、 (略) 建筑物命名批复书、门楼牌号相关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意见批复等材料申请建筑类工程测绘成果审核。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申请测绘成果审核时,除提供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单、不动产权利证书。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申请变更(分割)测绘成果审核时,除提供前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权属界线依据文件。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委托的测绘单位资质证书、测绘成果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土地权属材料、 (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政类工程测绘成果审核。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供。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报审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列明理由;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行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对测绘服务机构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进行审核,加强智能审核技术创新,保障测绘成果审核科学公正规范。
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 (略) 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审核未通过的,出具《测绘成果审核不予通过通知书》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测绘成果审核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用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单位应当对审核经费予以保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通过后,测绘成果纳入测绘档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统一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分类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果提交、共享应用的信息化管理,做好与商品房预售、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业务系统的信息化衔接, (略) 政务数据、城市建设等领域共享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每年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所有在深圳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
主管部门 (略) 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测绘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向测绘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发布一次测绘服务机构实施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一次性审核通过率。
第三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从事与其测绘资质登记范围和作业限额相应的测绘活动,配合主管部门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测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自律 ,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导致恶性竞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 (略) 化历史遗留违 (略) 理等用于确定现状容积率、 (略) 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等相关事项的现状测绘,参照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 (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关 (略) 工程建 (略) 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及《 (略)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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