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梅河口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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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梅河口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 (略)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托育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吉林省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略) 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一)托育费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 (略) 场调节价管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 (略) 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2.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代收 (略) 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托大班(2周岁(含)-3周岁)、托小班(1周岁(含)-2周岁)、乳儿班(1周岁以内)分别不高于1400元/生·月、1600元/生·月、2000元/生·月。

  (二)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以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资助等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

  1.全日托。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半日托、计时托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儿和残疾婴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上级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收费管理

  (一)托育费按月或季度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因不可抗力原因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予退费或折抵。

  (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略) 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六、其他

  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2年。期间,如因行业发展需要或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本通知自印发起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发 (略) (略) (略)

   2024年6月21日

关于 (略)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托育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吉林省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略) 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一)托育费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 (略) 场调节价管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 (略) 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2.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代收 (略) 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托大班(2周岁(含)-3周岁)、托小班(1周岁(含)-2周岁)、乳儿班(1周岁以内)分别不高于1400元/生·月、1600元/生·月、2000元/生·月。

  (二)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以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资助等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

  1.全日托。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半日托、计时托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儿和残疾婴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上级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收费管理

  (一)托育费按月或季度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因不可抗力原因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予退费或折抵。

  (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略) 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六、其他

  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2年。期间,如因行业发展需要或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本通知自印发起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发 (略) (略) (略)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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