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配件和医疗配件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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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配件和医疗配件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滁州 (略) 《滁州 (略) 家电配件和医疗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项目名称:滁州 (略) 家电配件和医疗配件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滁州复创国际产业园42栋1单元第101层

建设单位:滁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环滁 (略)

项目概况: 本项目投资*元,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745.2平方米,购置注塑设备及破碎机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 160t家电配件和5t医疗配件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409-*-04-0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 (略) 置后,通过21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袋式 (略) 置后,通过21m高DA002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颗粒物、*烯腈、1,3-*二烯、*苯、*苯、苯*烯和氨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规定的限值,苯*烯、氨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本项目非*烷总烃、颗粒物和*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氨和苯*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4中相应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外排废水主为生活污水,项目 (略) 现有雨 (略) ,雨水 (略) (略)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 (略) (略) ,后送至滁州第 (略) (略) 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 1 中B等级标准,达标并满 (略) 理厂接管 (略) (略) , (略) 第 (略) 理 (略) 理, (略) 理厂尾水满足《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清流河。

(3)噪声:项目各设备采取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3类标准。

(4)固废:项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占地面积约6m2,一般固废储存场地,占地面积约10m2。其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经破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布袋等一般固废经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 (略) 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略)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滁州 (略) 《滁州 (略) 家电配件和医疗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项目名称:滁州 (略) 家电配件和医疗配件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滁州复创国际产业园42栋1单元第101层

建设单位:滁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环滁 (略)

项目概况: 本项目投资*元,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745.2平方米,购置注塑设备及破碎机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 160t家电配件和5t医疗配件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409-*-04-0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 (略) 置后,通过21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袋式 (略) 置后,通过21m高DA002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颗粒物、*烯腈、1,3-*二烯、*苯、*苯、苯*烯和氨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规定的限值,苯*烯、氨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本项目非*烷总烃、颗粒物和*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氨和苯*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4中相应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外排废水主为生活污水,项目 (略) 现有雨 (略) ,雨水 (略) (略)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 (略) (略) ,后送至滁州第 (略) (略) 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 1 中B等级标准,达标并满 (略) 理厂接管 (略) (略) , (略) 第 (略) 理 (略) 理, (略) 理厂尾水满足《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清流河。

(3)噪声:项目各设备采取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3类标准。

(4)固废:项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占地面积约6m2,一般固废储存场地,占地面积约10m2。其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经破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布袋等一般固废经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 (略) 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略)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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