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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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冀政转征函〔2024〕1288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

  河北兴隆经 (略) 管理委员 (略)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1.1090公顷(其中耕地6.5241公顷、非耕农用地14.5849公顷)、未利用地0.3169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6126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0385公顷,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河北兴隆经 (略) 管理委员 (略)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征收,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

  三、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12月23日

  冀政转征函〔2024〕1288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

  河北兴隆经 (略) 管理委员 (略)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1.1090公顷(其中耕地6.5241公顷、非耕农用地14.5849公顷)、未利用地0.3169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6126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0385公顷,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河北兴隆经 (略) 管理委员 (略)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征收,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

  三、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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