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隆铭电力设备厂“9·26”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26日8时38分许,宁城县隆铭电力设备厂 (略) (略) 厂区内拆除废旧水泥电线杆过程中,发生一起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宁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 (略) 局长、 (略) 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 (略) 、县 (略) 、县总工会、一肯中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查实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 (略) 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等情况
(一)宁城县隆铭电力设备厂(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隆铭设备厂)。该设备厂注册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经营者于某涛,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内蒙 (略) (略) 宁城县八里罕镇八里罕村2组秀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QRYEU9L。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通讯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略) (略) ( (略) )。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张某伟,注册资本#佰万元,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内蒙 (略) (略) 宁城县一肯中乡纪家店村8组398号,营业期限至2033年3月10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 (略) 于建设期,未进行生产。
(三)协议签订及工程情况
2024年8月26日,孚泽 (略) 内蒙古东 (略) 申请安装一台400KVA变压器。孚泽公司法人张某伟就安装变压器施工单位咨询电力部门,电力部门告知隆铭设备厂经营者于某涛可承接此类施工。9月2日,国网内蒙古东 (略) 指派杨某某、 (略) 就申请安装一台400KVA变压器项目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结论为可供电(当时于某涛随行)。随后,孚泽公司张某伟联系隆铭设备厂于某涛就变压器安装项目进行商谈,两人口头约定:隆 (略) 厂内两根废旧水泥电线杆和电线杆上的电力附件及电线,重新换线安装变压器,设备款及施工费共计八万五千元。9月23日,张某伟通过农业银行转账付给于某涛订金一万元。9月26日,于某涛组 (略) 现场施工。截止事故发生时,孚泽公司与隆铭设备厂未签订施工合同。
(四)事故现场情况
(略) 院 (略) 域。 (略) 内空地堆放大量废旧滴灌带,原用于安装变压器的两根1 (略) 正门到生产车间门 (略) 右侧,距离厂房以北约50m,事故发生后其中一根水泥线杆已倒地,经测量倒地线杆埋地深度约为50cm。此次事故发生在水泥线杆拆除过程中。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6日7时20分左右,隆铭设备厂经营者于某涛和 (略) ,孚泽公司法人张某伟陪同于某涛查看了现场,6名工人准备施工工具并清理现场,完成后由现场负责人张某龙组织施工。7时54分, (略) 厂内1#水泥电线杆上开始登杆作业,拆解原来用于安装变压器的架子及电力附件,工人崔某华在地面打下手。8时5分,于某涛驾车离开现场到 (略) 办事。8时12分,刘某宝解开了1#水泥电线杆的拉线,继续拆解1#水泥电线杆上其他电力附件。8时20分,工人 (略) (略) 内两根旧水泥电线杆 (略) 后,进入厂内在2#水泥电线杆上开始登杆作业,拆解电线杆上的架子及电力附件。8时30分,刘某宝和任某章一起完成了1#、2#水泥电线杆的连接件(原来用于安装变压器的架子)拆解工作,刘某宝继续拆解1#水泥电线杆上其他电力附件,任某章完成2#水泥电线杆的拆解工作后回到地面。8时35分,任某章在现场负责人张某龙的指挥下到1#水泥电线杆上开始登杆作业。8时38分,1#水泥电线杆突然倾倒,刘某宝和任某章二人随线杆倾倒摔于地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等情况
事故发生后,孚泽公司法人张某伟及现场负责人张某龙立即组织在场人员进行施救,将刘某宝所佩戴登高工具解除,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同时崔某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日9时10分许,宁 (略) 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诊断,刘某宝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随后将伤者任某章接走进行救治。
接到事故报告后,隆铭设备厂负责人于某涛随即将此事故上报至宁城县 (略) 。随后,宁城县 (略) 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协 (略) 置,并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宁城县人民 (略) (略) 。
2024年9月30日,伤 (略) 回家进行调养,隆铭设备厂与伤者任某章达成补偿协议;2024年10月28日,隆铭设备厂与死者刘某宝家属达成补偿协议,事故善后 (略) 理妥善,没有出现不稳定等情况。
(三)相关属地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9.26”事故发生在宁城县一肯中乡纪家店村。经调查,一肯中乡人民政府及县 (略) ,有按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下发了各类安全生产文件通知。按照工作要求, (略) 、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 (略) 、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亡人员,刘某宝,男,汉族,49岁,户籍地: (略) 宁城县八里罕镇天巨泉村。
受伤人员,任某章,男,汉族,64岁,户籍地: (略) 宁城县八里罕镇平房村。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7元。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发生事故的电线杆架设时间久远,导致埋地深度已达不到安全标准,规范埋地深度10m水泥电线杆应为1.7m,现场实际埋地深度约为50cm。现场工人违规操作,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检查拆除电线杆埋地深度及拉线、未等挖掘机到场进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指挥盲目登杆作业,拆除了两根线杆中间的硬连接及拉线,导致电线杆倾倒两名工人摔于地面。工人刘某宝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人任某章摔伤。
(二)间接原因
1、隆铭设备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未取得相关电力设施拆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电力设施拆装工程;主要负责人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失察,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完善,未要求工人按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掌控和指挥不利;对施工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现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2、孚泽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公司成立至事故发生仅法人一人经营管理,未对施工单位具体作业内容进行确认,未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国网内蒙古东 (略) 未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农网改造过程中对不符合 (略) 络,且已不再输电的电力设施未有效进行梳理排查,督促指导产权人妥善进行拆除。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略) 理意见和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刘某宝,男,孚泽公司旧电线杆拆除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检查拆除电线杆埋地深度及拉线、未等挖掘机到场进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登杆作业,拆除了两根线杆中间的硬链接及拉线,导致电线杆倾倒被砸摔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任某章,男,孚泽公司旧电线杆拆除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检查拆除电线杆埋地深度及拉线、未等挖掘机到场进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指挥盲目登杆作业,拆除了两根线杆中间的硬链接及拉线,导致电线杆倾倒被摔伤,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张某伟,男,孚泽公司法人。作为发生事故主体责任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缺乏对作业现场的有效监督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鉴于该公司目前立项审批刚完成,仅有法人张某伟独自进行跑手续接电工作,且尚未生产经营也未盈利。要求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建设,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龙,男,隆铭设备厂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此次事故现场作业全面工作。在该起事故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现场指挥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为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 (略) 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略) 罚建议
于某涛,男,隆铭设备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该企业全面工作。其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 (略) 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略) 上一年(2023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对有关涉事 (略) 理意见
国网内蒙古东 (略) ,建议由县发改委督促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由供电企业完善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强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强化监督,加强作业现场的巡视对违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三)要切实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新入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标准,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作业环境安全知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四)相关单位、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承包单位“安全主体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责任到位”。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七、结论
本起电线杆倾倒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主要包括电线杆基础不牢固、外力作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通过对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明确了事故的责任方,并提出了 (略) 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希望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宁城县人民政府“9·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13日
2024年9月26日8时38分许,宁城县隆铭电力设备厂 (略) (略) 厂区内拆除废旧水泥电线杆过程中,发生一起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宁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 (略) 局长、 (略) 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 (略) 、县 (略) 、县总工会、一肯中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查实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 (略) 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等情况
(一)宁城县隆铭电力设备厂(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隆铭设备厂)。该设备厂注册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经营者于某涛,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内蒙 (略) (略) 宁城县八里罕镇八里罕村2组秀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QRYEU9L。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通讯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略) (略) ( (略) )。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张某伟,注册资本#佰万元,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内蒙 (略) (略) 宁城县一肯中乡纪家店村8组398号,营业期限至2033年3月10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 (略) 于建设期,未进行生产。
(三)协议签订及工程情况
2024年8月26日,孚泽 (略) 内蒙古东 (略) 申请安装一台400KVA变压器。孚泽公司法人张某伟就安装变压器施工单位咨询电力部门,电力部门告知隆铭设备厂经营者于某涛可承接此类施工。9月2日,国网内蒙古东 (略) 指派杨某某、 (略) 就申请安装一台400KVA变压器项目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结论为可供电(当时于某涛随行)。随后,孚泽公司张某伟联系隆铭设备厂于某涛就变压器安装项目进行商谈,两人口头约定:隆 (略) 厂内两根废旧水泥电线杆和电线杆上的电力附件及电线,重新换线安装变压器,设备款及施工费共计八万五千元。9月23日,张某伟通过农业银行转账付给于某涛订金一万元。9月26日,于某涛组 (略) 现场施工。截止事故发生时,孚泽公司与隆铭设备厂未签订施工合同。
(四)事故现场情况
(略) 院 (略) 域。 (略) 内空地堆放大量废旧滴灌带,原用于安装变压器的两根1 (略) 正门到生产车间门 (略) 右侧,距离厂房以北约50m,事故发生后其中一根水泥线杆已倒地,经测量倒地线杆埋地深度约为50cm。此次事故发生在水泥线杆拆除过程中。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6日7时20分左右,隆铭设备厂经营者于某涛和 (略) ,孚泽公司法人张某伟陪同于某涛查看了现场,6名工人准备施工工具并清理现场,完成后由现场负责人张某龙组织施工。7时54分, (略) 厂内1#水泥电线杆上开始登杆作业,拆解原来用于安装变压器的架子及电力附件,工人崔某华在地面打下手。8时5分,于某涛驾车离开现场到 (略) 办事。8时12分,刘某宝解开了1#水泥电线杆的拉线,继续拆解1#水泥电线杆上其他电力附件。8时20分,工人 (略) (略) 内两根旧水泥电线杆 (略) 后,进入厂内在2#水泥电线杆上开始登杆作业,拆解电线杆上的架子及电力附件。8时30分,刘某宝和任某章一起完成了1#、2#水泥电线杆的连接件(原来用于安装变压器的架子)拆解工作,刘某宝继续拆解1#水泥电线杆上其他电力附件,任某章完成2#水泥电线杆的拆解工作后回到地面。8时35分,任某章在现场负责人张某龙的指挥下到1#水泥电线杆上开始登杆作业。8时38分,1#水泥电线杆突然倾倒,刘某宝和任某章二人随线杆倾倒摔于地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等情况
事故发生后,孚泽公司法人张某伟及现场负责人张某龙立即组织在场人员进行施救,将刘某宝所佩戴登高工具解除,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同时崔某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日9时10分许,宁 (略) 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诊断,刘某宝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随后将伤者任某章接走进行救治。
接到事故报告后,隆铭设备厂负责人于某涛随即将此事故上报至宁城县 (略) 。随后,宁城县 (略) 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协 (略) 置,并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宁城县人民 (略) (略) 。
2024年9月30日,伤 (略) 回家进行调养,隆铭设备厂与伤者任某章达成补偿协议;2024年10月28日,隆铭设备厂与死者刘某宝家属达成补偿协议,事故善后 (略) 理妥善,没有出现不稳定等情况。
(三)相关属地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9.26”事故发生在宁城县一肯中乡纪家店村。经调查,一肯中乡人民政府及县 (略) ,有按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下发了各类安全生产文件通知。按照工作要求, (略) 、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 (略) 、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亡人员,刘某宝,男,汉族,49岁,户籍地: (略) 宁城县八里罕镇天巨泉村。
受伤人员,任某章,男,汉族,64岁,户籍地: (略) 宁城县八里罕镇平房村。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7元。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发生事故的电线杆架设时间久远,导致埋地深度已达不到安全标准,规范埋地深度10m水泥电线杆应为1.7m,现场实际埋地深度约为50cm。现场工人违规操作,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检查拆除电线杆埋地深度及拉线、未等挖掘机到场进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指挥盲目登杆作业,拆除了两根线杆中间的硬连接及拉线,导致电线杆倾倒两名工人摔于地面。工人刘某宝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人任某章摔伤。
(二)间接原因
1、隆铭设备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未取得相关电力设施拆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电力设施拆装工程;主要负责人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失察,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完善,未要求工人按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掌控和指挥不利;对施工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现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2、孚泽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公司成立至事故发生仅法人一人经营管理,未对施工单位具体作业内容进行确认,未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国网内蒙古东 (略) 未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农网改造过程中对不符合 (略) 络,且已不再输电的电力设施未有效进行梳理排查,督促指导产权人妥善进行拆除。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略) 理意见和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刘某宝,男,孚泽公司旧电线杆拆除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检查拆除电线杆埋地深度及拉线、未等挖掘机到场进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登杆作业,拆除了两根线杆中间的硬链接及拉线,导致电线杆倾倒被砸摔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任某章,男,孚泽公司旧电线杆拆除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检查拆除电线杆埋地深度及拉线、未等挖掘机到场进行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指挥盲目登杆作业,拆除了两根线杆中间的硬链接及拉线,导致电线杆倾倒被摔伤,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张某伟,男,孚泽公司法人。作为发生事故主体责任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缺乏对作业现场的有效监督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鉴于该公司目前立项审批刚完成,仅有法人张某伟独自进行跑手续接电工作,且尚未生产经营也未盈利。要求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建设,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龙,男,隆铭设备厂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此次事故现场作业全面工作。在该起事故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现场指挥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为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 (略) 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略) 罚建议
于某涛,男,隆铭设备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该企业全面工作。其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 (略) 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略) 上一年(2023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对有关涉事 (略) 理意见
国网内蒙古东 (略) ,建议由县发改委督促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由供电企业完善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强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强化监督,加强作业现场的巡视对违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三)要切实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新入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标准,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作业环境安全知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四)相关单位、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承包单位“安全主体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责任到位”。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七、结论
本起电线杆倾倒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主要包括电线杆基础不牢固、外力作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通过对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明确了事故的责任方,并提出了 (略) 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希望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宁城县人民政府“9·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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