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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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 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 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明确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工商企业及其他主体流转耕 地的,应当告知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 农用地,或者擅自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略) 可根据 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别化的管控措施,明确差异化的补 充耕地落实要求。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经批准占用的,要 在县域内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各级农业、林业、 水利等主管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国土绿化、农田水利等项目 造成耕地减少的,由相应部门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 设计时统筹落实补充耕地措施。

二、统筹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省级耕地保护专项规 划。市、县(市、区)根据需要依据省级耕地保护专项及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优 (略) ,推进耕地 “下坡”、园林地“上坡”。

三、严格执行非农建设“以补定占”制度。省依据自然资源 部核算规则将全省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分 (略) ,由各 (略) 综合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求、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等因素, 分解确定所辖县(市、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 限。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补充 耕地指标挂钩,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补水”。

推进“非粮化”占补平衡依据《安徽省落实最严格耕 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县(市、区)编制年度“非粮”发展 占补平衡管控方案,加强耕地转为林地、园地、养殖坑塘等其他农用地的管控,合理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建设等用地需 求,优先将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不利于集中连片耕作的耕 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明确补充耕地任务。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历年“非农” “非粮”占用耕地情况,测算 (略) 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略) 要将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明确到 具体地块。补充耕地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

加强补充耕地出入库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 源厅核算补充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由县(市、 区)组织申报,经市审核、省复核后,纳入省级非农建设补充耕 地储备库。在库补充耕地经确认为非耕地的,限期整改并冻结相 应指标,未整改到位的直接扣减指标并出库。建立非农建设补充 耕地定期出库机制,将用于建设用地批复挂钩的补充耕地核销出 库,不再纳入省级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监管范围。


七、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市、县(市、区)要结合第二 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督促乡镇及村集体将相关 地块承包到户或集中公开流转耕种。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责任 主体应按照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等有关要求,依据补 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意见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等。

、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依据《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3号),按10%对各县级入库指标进行统筹,用于保障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采煤沉 陷损毁耕地等,统筹指标统一纳入省级 (略) 管 理。调入、调 (略) 分别提高、减少相应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 地规模上限,在耕地保护考核时调整相应任务。调剂收益优先用 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

九、加强部门协同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 强工作协调,强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监管,支持按项目化方式做 好补充耕地管理,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补充耕 地项目实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任务安排、补 充耕地数量核定、入库出库与调剂管理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负责补充耕地质量调查评价、鉴定验收等。

两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 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9日



自然资发〔2024〕204号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各省、 (略) 、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 (略)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 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 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 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 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 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 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 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 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 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 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 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 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 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 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 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各省(区、市)可 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 实要求;根据占 (略) 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 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 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严禁擅自占用高 标准农田,确保各地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三)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 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 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自 (略) 、农业种植现 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和造林绿 化等各类空间,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 价,探索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布局,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集中连片保护,科学安排补充耕 地空间和时序,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按照“恢复优质耕地 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 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 (略) 。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 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四)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 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 据。农业农村部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健全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各地要严格补充耕地质 量管理,加强政策和技术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持续熟化土壤、培肥 地力、提升质量,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 地质量平均水平。

二、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以补定占约束

(五)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各地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 土地利用计划管控要求,加强耕地用途转用监督,从严控制各类 占用耕地行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规范有序实施耕地 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造林绿化任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 (略) 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坚决防止未批先建、造林绿化随意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占用耕地等行为。

(六)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国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 对各省(区、市)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 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实施省 (略) 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 落实补充耕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科学适度开发宜耕 后备资源,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省域内稳 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地应对具备重要生态功 能的水田实施严格保护,特别是南方省份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 制水田占用规模,按照适宜性原则在适宜水 (略) 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省域 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七)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的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省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本省(区、市)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对耕地总量较上一轮耕地保护目标存在缺口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可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 (略) 、县。

(八)实行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差别化管控。以守住耕地总量 为目标,根据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非农建 设占补平衡实施差别化管控。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 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强化建设 用地占补平衡过程管理,有关省份要以县 (略) 为单位建立非 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 补充耕地指标,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根据占用耕地 规模相应挂钩核销。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全国国土空 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出台前已批复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省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在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不实行占用与补充逐项目对 应挂钩管理方式,但建设用地单位应通过自行垦造或缴纳耕地开 垦费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做好耕地占用和补充管理,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耕地质量不降 低;除因经严格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形造成耕地减少外,省域内现状耕地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基 期年份的耕地面积。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耕地保护目标 发生变动的省份,按照上述管控原则,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相应调整。

(九)严格核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自然资源部根据年 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 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执行统一规则,即以年度国土变更调 查耕地为基础,扣除“三区三线”划定中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情 形的耕地,进一步扣除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后,作为各 省(区、市)现状稳定利用耕地,据此核算稳定利用耕地较基期 年份的净增加量。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调整为稳定利用 耕地的,以及2020年以后年度变更为耕地地类并已在全国耕地 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报备的补充耕地,不纳入年度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

(十)严格核定耕地质量。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 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各类占 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 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账”方 式明确耕地质量稳中有升的有关要求。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结果进行审核和 复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略) 、县非农建设“以补 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报备补充 耕地质量要求。

三、强化补充耕地管理,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 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 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各地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 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 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 基础设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各省(区、市) 要严格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建 立统一的 (略) ,明确补充耕地报备与挂钩管理 规则,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在纳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的补充耕地范围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 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 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 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市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非农建 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按新方式储备的补充耕 地指标规模不得突破本省份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若 突破则核减相应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将调整全国耕地 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持续监测相关省份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十三)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 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 依法承包到户,鼓励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 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 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 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 定利用。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 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强化县域自行平衡

(十四)从严 (略) 域补充耕地。各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 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 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强化立足县域内自 行挖潜补充。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 在省域 (略) 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 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调剂 补充。对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 (略) 和符合条件的 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五)严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 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 (略) 、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 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 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各省 (区、市)要从严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定指标 调剂规则,严格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要 (略) ,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五、加强管理政策衔接,稳妥推进改革落地

(十六)做好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结转。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 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 标,可以继续结转使用,本省份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相应上调。对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为“负值”、补充耕地存 在“欠账”的,由省级负责统筹省域内垦造和恢复的补充耕地进 行冲抵。

(十七)做好建设用地报批衔接。需要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省份,完成省级 (略) 建设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 储备后,即可按新管理方式申报建设用地,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 (略) (略) 、县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挂钩补充耕 地指标,挂钩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尽快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报备入 库的环节程序和操作方法,完成储备库建设。原则上自2025年1 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对没有按规定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各地应按规定在整 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是党中央、 (略) 根据耕地保 护新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改革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协同推进,科学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改革部署及时落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 号)同时废止,两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2024年9月30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 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 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明确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工商企业及其他主体流转耕 地的,应当告知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 农用地,或者擅自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略) 可根据 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别化的管控措施,明确差异化的补 充耕地落实要求。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经批准占用的,要 在县域内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各级农业、林业、 水利等主管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国土绿化、农田水利等项目 造成耕地减少的,由相应部门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 设计时统筹落实补充耕地措施。

二、统筹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省级耕地保护专项规 划。市、县(市、区)根据需要依据省级耕地保护专项及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优 (略) ,推进耕地 “下坡”、园林地“上坡”。

三、严格执行非农建设“以补定占”制度。省依据自然资源 部核算规则将全省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分 (略) ,由各 (略) 综合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求、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等因素, 分解确定所辖县(市、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 限。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补充 耕地指标挂钩,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补水”。

推进“非粮化”占补平衡依据《安徽省落实最严格耕 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县(市、区)编制年度“非粮”发展 占补平衡管控方案,加强耕地转为林地、园地、养殖坑塘等其他农用地的管控,合理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建设等用地需 求,优先将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不利于集中连片耕作的耕 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明确补充耕地任务。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历年“非农” “非粮”占用耕地情况,测算 (略) 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略) 要将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明确到 具体地块。补充耕地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

加强补充耕地出入库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 源厅核算补充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由县(市、 区)组织申报,经市审核、省复核后,纳入省级非农建设补充耕 地储备库。在库补充耕地经确认为非耕地的,限期整改并冻结相 应指标,未整改到位的直接扣减指标并出库。建立非农建设补充 耕地定期出库机制,将用于建设用地批复挂钩的补充耕地核销出 库,不再纳入省级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监管范围。


七、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市、县(市、区)要结合第二 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督促乡镇及村集体将相关 地块承包到户或集中公开流转耕种。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责任 主体应按照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等有关要求,依据补 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意见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等。

、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依据《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3号),按10%对各县级入库指标进行统筹,用于保障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采煤沉 陷损毁耕地等,统筹指标统一纳入省级 (略) 管 理。调入、调 (略) 分别提高、减少相应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 地规模上限,在耕地保护考核时调整相应任务。调剂收益优先用 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

九、加强部门协同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 强工作协调,强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监管,支持按项目化方式做 好补充耕地管理,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补充耕 地项目实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任务安排、补 充耕地数量核定、入库出库与调剂管理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负责补充耕地质量调查评价、鉴定验收等。

两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 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9日



自然资发〔2024〕204号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各省、 (略) 、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略) 、 (略)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 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 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 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 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 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 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 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 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 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 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 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 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 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 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 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 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各省(区、市)可 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 实要求;根据占 (略) 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 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 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严禁擅自占用高 标准农田,确保各地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三)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 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 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自 (略) 、农业种植现 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和造林绿 化等各类空间,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 价,探索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布局,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集中连片保护,科学安排补充耕 地空间和时序,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按照“恢复优质耕地 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 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 (略) 。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 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四)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 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 据。农业农村部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健全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各地要严格补充耕地质 量管理,加强政策和技术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持续熟化土壤、培肥 地力、提升质量,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 地质量平均水平。

二、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以补定占约束

(五)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各地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 土地利用计划管控要求,加强耕地用途转用监督,从严控制各类 占用耕地行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规范有序实施耕地 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造林绿化任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 (略) 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坚决防止未批先建、造林绿化随意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占用耕地等行为。

(六)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国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 对各省(区、市)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 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实施省 (略) 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 落实补充耕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科学适度开发宜耕 后备资源,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省域内稳 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地应对具备重要生态功 能的水田实施严格保护,特别是南方省份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 制水田占用规模,按照适宜性原则在适宜水 (略) 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省域 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七)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的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省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本省(区、市)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对耕地总量较上一轮耕地保护目标存在缺口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可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 (略) 、县。

(八)实行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差别化管控。以守住耕地总量 为目标,根据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非农建 设占补平衡实施差别化管控。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 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强化建设 用地占补平衡过程管理,有关省份要以县 (略) 为单位建立非 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 补充耕地指标,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根据占用耕地 规模相应挂钩核销。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全国国土空 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出台前已批复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省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在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不实行占用与补充逐项目对 应挂钩管理方式,但建设用地单位应通过自行垦造或缴纳耕地开 垦费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做好耕地占用和补充管理,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耕地质量不降 低;除因经严格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形造成耕地减少外,省域内现状耕地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基 期年份的耕地面积。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耕地保护目标 发生变动的省份,按照上述管控原则,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相应调整。

(九)严格核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自然资源部根据年 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 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执行统一规则,即以年度国土变更调 查耕地为基础,扣除“三区三线”划定中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情 形的耕地,进一步扣除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后,作为各 省(区、市)现状稳定利用耕地,据此核算稳定利用耕地较基期 年份的净增加量。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调整为稳定利用 耕地的,以及2020年以后年度变更为耕地地类并已在全国耕地 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报备的补充耕地,不纳入年度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

(十)严格核定耕地质量。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 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各类占 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 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账”方 式明确耕地质量稳中有升的有关要求。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结果进行审核和 复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略) 、县非农建设“以补 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报备补充 耕地质量要求。

三、强化补充耕地管理,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 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 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各地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 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 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 基础设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各省(区、市) 要严格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建 立统一的 (略) ,明确补充耕地报备与挂钩管理 规则,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在纳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的补充耕地范围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 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 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 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市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非农建 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按新方式储备的补充耕 地指标规模不得突破本省份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若 突破则核减相应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将调整全国耕地 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持续监测相关省份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十三)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 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 依法承包到户,鼓励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 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 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 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 定利用。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 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强化县域自行平衡

(十四)从严 (略) 域补充耕地。各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 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 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强化立足县域内自 行挖潜补充。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 在省域 (略) 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 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调剂 补充。对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 (略) 和符合条件的 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五)严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 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 (略) 、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 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 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各省 (区、市)要从严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定指标 调剂规则,严格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要 (略) ,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五、加强管理政策衔接,稳妥推进改革落地

(十六)做好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结转。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 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 标,可以继续结转使用,本省份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相应上调。对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为“负值”、补充耕地存 在“欠账”的,由省级负责统筹省域内垦造和恢复的补充耕地进 行冲抵。

(十七)做好建设用地报批衔接。需要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省份,完成省级 (略) 建设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 储备后,即可按新管理方式申报建设用地,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 (略) (略) 、县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挂钩补充耕 地指标,挂钩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尽快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报备入 库的环节程序和操作方法,完成储备库建设。原则上自2025年1 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对没有按规定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各地应按规定在整 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是党中央、 (略) 根据耕地保 护新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改革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协同推进,科学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改革部署及时落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 号)同时废止,两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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