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废石综合利用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海南省昌江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废石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传真:(略)
通讯地址:昌江县昌江大道58号行政办公大楼一楼西侧政务服务大厅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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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编: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文号 | 环评审批时间 | 建设地点 | 批复文件 |
---|---|---|---|---|
海南省昌江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废石综合利用项目 | 昌行审批字〔2024〕350号 | 2024-12-27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 (略) 居委会叉河镇中心大道40号 | 关于海南 (略) 矿山废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海南省昌江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废石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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