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石门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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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石门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略) 石门镇2023-32地 (略) 石门镇崇安村,地块东至织纱桥港,南至农田,西至羔民线,北至农田,总占地面积#.30 m2。本地块历史上的土地所 (略) 石门镇崇安村,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0703),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07)中的农村宅基地(0703),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农用地转居住用地(07),属于#类地块,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可知,本地块历史至今均为农田,种植作物主要为苗木、香樟树、果蔬等作物,地块历史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周边历史用途也均为农田及村宅,周边无其他工业企业。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本次土壤现状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监测的方式了解土壤环境质量现状。通过表层土壤样品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本次土壤快筛监测共在地块内布设了8个土壤表层点位及2个填土点位。监测表层土壤的PID和8项重金属XRF,根据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部分气态无机物浓度较低,土壤重金属快筛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未有异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相关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本地块同时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第十五条中的各类情况,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不进行第二阶段的采样检测。因此,本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可用于后续农村宅基地(0703)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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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石门镇2023-32地 (略) 石门镇崇安村,地块东至织纱桥港,南至农田,西至羔民线,北至农田,总占地面积#.30 m2。本地块历史上的土地所 (略) 石门镇崇安村,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0703),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07)中的农村宅基地(0703),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农用地转居住用地(07),属于#类地块,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可知,本地块历史至今均为农田,种植作物主要为苗木、香樟树、果蔬等作物,地块历史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周边历史用途也均为农田及村宅,周边无其他工业企业。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本次土壤现状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监测的方式了解土壤环境质量现状。通过表层土壤样品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本次土壤快筛监测共在地块内布设了8个土壤表层点位及2个填土点位。监测表层土壤的PID和8项重金属XRF,根据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部分气态无机物浓度较低,土壤重金属快筛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未有异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相关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本地块同时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第十五条中的各类情况,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不进行第二阶段的采样检测。因此,本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可用于后续农村宅基地(0703)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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