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关于蒋才品诉四川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公告公示||关于蒋才品诉四川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蒋才品诉四川 (略)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蒋才品诉四川 (略)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0号)裁决书的公告
四川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蒋才品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伤残待遇的劳动争议(沐劳人仲案〔2024〕50号)一案,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 (略) 上公告送达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五条、第七条;《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四项裁决如下:
一、2024年6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2元;4.鉴定费300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9元。以上6项费用共计#.31元,扣除申请人已领取的500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31元(大写:##万零#仟#佰###元#角#分)。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略) 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联系电话:0833-#,地址: (略) 沐川县中桥街56号。
特此公告。
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蒋才品诉四川 (略)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0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蒋才品诉四川 (略)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0号)裁决书的公告
四川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蒋才品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伤残待遇的劳动争议(沐劳人仲案〔2024〕50号)一案,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 (略) 上公告送达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五条、第七条;《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四项裁决如下:
一、2024年6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2元;4.鉴定费300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9元。以上6项费用共计#.31元,扣除申请人已领取的500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31元(大写:##万零#仟#佰###元#角#分)。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略) 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联系电话:0833-#,地址: (略) 沐川县中桥街56号。
特此公告。
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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