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关于杨学全诉四川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1号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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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关于杨学全诉四川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1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杨学全诉四川 (略)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1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7 信息编辑:沐川县人力资源和 (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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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学全诉四川 (略)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1号)裁决书的公告

四川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学全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伤残待遇的劳动争议(沐劳人仲案〔2024〕51号)一案,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 (略) 上公告送达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

本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五条;《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四项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略).32元;4.鉴定费300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略);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略).8元。以上6项费用共计(略).73元(大写:(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略)角(略)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略) 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联系电话:0833-(略),地址: (略) 沐川县中桥街56号。

特此公告。


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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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学全诉四川 (略)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1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7 信息编辑:沐川县人力资源和 (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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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学全诉四川 (略) 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沐劳人仲案〔2024〕51号)裁决书的公告

四川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学全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伤残待遇的劳动争议(沐劳人仲案〔2024〕51号)一案,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 (略) 上公告送达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

本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五条;《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四项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略).32元;4.鉴定费300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略);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略).8元。以上6项费用共计(略).73元(大写:(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略)角(略)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略) 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联系电话:0833-(略),地址: (略) 沐川县中桥街56号。

特此公告。


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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