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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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略) 监小冒告〔2024〕2号

(略) 鑫金建筑 (略) 杭州分公司:

经查, (略) 鑫金建筑 (略) 杭州分公司在2016年11月22日的登记过程中,其分公司负责人系冒用周菊蓉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 (略) 变更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周菊蓉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执法人员对登记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申请人 (略) 负责人徐红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 (略) 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 (略) 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1月 (略) 鑫金建筑 (略) 杭州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告知书送达公告.docx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27日

(略) 监小冒告〔2024〕2号

(略) 鑫金建筑 (略) 杭州分公司:

经查, (略) 鑫金建筑 (略) 杭州分公司在2016年11月22日的登记过程中,其分公司负责人系冒用周菊蓉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 (略) 变更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周菊蓉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执法人员对登记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申请人 (略) 负责人徐红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 (略) 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 (略) 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1月 (略) 鑫金建筑 (略) 杭州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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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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