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略) 监小冒告〔2024〕4号
杭州 (略) :
经查,杭州 (略) 在2016年11月25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系冒用周晓丽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 (略) 设立登记(备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周晓丽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执法人员对登记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申请人周晓丽和业务经办人陈丽丽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 (略) 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 (略) 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1月25日杭州 (略) 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27日
(略) 监小冒告〔2024〕4号
杭州 (略) :
经查,杭州 (略) 在2016年11月25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系冒用周晓丽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 (略) 设立登记(备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周晓丽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执法人员对登记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申请人周晓丽和业务经办人陈丽丽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 (略) 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 (略) 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1月25日杭州 (略) 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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