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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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我局起草了《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 (略) 印发实施。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 (略) 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 (略)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0日。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663号建设大楼1505办公室

邮编:*;联系电话:(0825)*

电子邮箱:*@*q.com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12月27日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略)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服务秩序,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利用,依据《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城镇开发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略) 域内的独立、配建、临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专用的停车场,以及仅供本单位、 (略) 等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站、泊位)的经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备案是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按规定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并生成备案证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独立、配建、临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定义与《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条一致。

独立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配建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为建筑物配套附设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临时公共停车场, (略) 道路规划红线以外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 (略) 域(包括建筑物、构筑 (略) (略) 域),以及利用边角空地、高架桥下、待建土地、 (略) 等区域设置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五条 市住房 (略) 统筹、 (略)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 (略) 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填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申请表》,持盖章后的申请表及其他备案材料,在投入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到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并出具办理意见,告知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核对通过的,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生成备案证明。

第七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二)场地合法使用材料;

(三)停车场的基本信息:位置、面积、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平面示意图;

(四)独立选址或者建筑物配建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验收材料;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材料;

(五)车辆停放和服务、安全保障措施、设施维护保养责任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第九条 停车场停止停车服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步向社会公示,拆除停车场标志标识。

第十条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街 (略) (乡镇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采集或核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信息,确保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依据《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停车场 (略) 的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申请表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面积


停车场地址


停车位数

总数 个

可拓展车位数 个

其中

(不含可拓展车位数)

地上 个

小型车位 个 大型车位 个

机械停车位 个 新能源车位 个

无障碍车位 个

地下 个

小型车位 个 大型车位 个

机械停车位 个 新能源车位 个

无障碍车位 个

停车场类别

□配建公共停车场 □独立公共停车场 £临时公共停车场

(略) 停车 (略)

是 □ 否 □

是否具备便捷停车体验

是□ 否 □

场地是否租赁

是 □ 否 □

场地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定价方式

□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填写)


产权单位

单位名称1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2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营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急负责人


联系电话


消防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人员数

停车场建成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单位承诺

一、不擅自改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

二、按规定的停车泊位数、车种、时间经营停车业务。

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

四、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场内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五、 (略) 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价格进行调整的,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提交调整情况说明。

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费用自理)

收件人


联系方式


证件号码


邮编


邮寄地址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单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1.有多个产权单位的,应有所有产权单位盖章确认,可在备注栏中予以补充。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我局起草了《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 (略) 印发实施。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 (略) 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 (略)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0日。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663号建设大楼1505办公室

邮编:*;联系电话:(0825)*

电子邮箱:*@*q.com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12月27日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略)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服务秩序,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利用,依据《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城镇开发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略) 域内的独立、配建、临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专用的停车场,以及仅供本单位、 (略) 等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站、泊位)的经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备案是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按规定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并生成备案证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独立、配建、临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定义与《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条一致。

独立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配建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为建筑物配套附设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临时公共停车场, (略) 道路规划红线以外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 (略) 域(包括建筑物、构筑 (略) (略) 域),以及利用边角空地、高架桥下、待建土地、 (略) 等区域设置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五条 市住房 (略) 统筹、 (略)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 (略) 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填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申请表》,持盖章后的申请表及其他备案材料,在投入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到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并出具办理意见,告知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核对通过的,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生成备案证明。

第七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二)场地合法使用材料;

(三)停车场的基本信息:位置、面积、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平面示意图;

(四)独立选址或者建筑物配建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验收材料;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材料;

(五)车辆停放和服务、安全保障措施、设施维护保养责任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第九条 停车场停止停车服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步向社会公示,拆除停车场标志标识。

第十条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街 (略) (乡镇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采集或核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信息,确保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依据《 (略)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停车场 (略) 的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申请表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面积


停车场地址


停车位数

总数 个

可拓展车位数 个

其中

(不含可拓展车位数)

地上 个

小型车位 个 大型车位 个

机械停车位 个 新能源车位 个

无障碍车位 个

地下 个

小型车位 个 大型车位 个

机械停车位 个 新能源车位 个

无障碍车位 个

停车场类别

□配建公共停车场 □独立公共停车场 £临时公共停车场

(略) 停车 (略)

是 □ 否 □

是否具备便捷停车体验

是□ 否 □

场地是否租赁

是 □ 否 □

场地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定价方式

□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填写)


产权单位

单位名称1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2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营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急负责人


联系电话


消防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人员数

停车场建成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单位承诺

一、不擅自改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

二、按规定的停车泊位数、车种、时间经营停车业务。

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

四、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场内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五、 (略) 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价格进行调整的,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提交调整情况说明。

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费用自理)

收件人


联系方式


证件号码


邮编


邮寄地址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单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1.有多个产权单位的,应有所有产权单位盖章确认,可在备注栏中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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