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联合印发的通知》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 (略) 、各有关单位:
鉴于以下原因,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废止以下文件:
一、因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8〕11号)已废止或不再适用,因此,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联合印发的通知》(齐建联发〔2019〕45号)。
二、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文件已失去其原有的指导意义。因此,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齐建发〔2017〕48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齐建发〔2019〕44号)。
以上决定自即日起生效,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12月23日
各县(市) (略) 、各有关单位:
鉴于以下原因,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废止以下文件:
一、因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8〕11号)已废止或不再适用,因此,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联合印发的通知》(齐建联发〔2019〕45号)。
二、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文件已失去其原有的指导意义。因此,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齐建发〔2017〕48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齐建发〔2019〕44号)。
以上决定自即日起生效,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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