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00万㎡新型建筑材料扩建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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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00万㎡新型建筑材料扩建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31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00万㎡新型建筑材料扩建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31号)
2024-12-26 16:15 来源: (略) 扶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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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新型建筑材料扩建升级项目审批申请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11-#-07-02-#),位 (略) 扶绥县新 (略) 10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6分50.592秒,北纬22度36分40.316秒。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9%。

原有项目于2021年8月26 (略) 《关于广西华 (略) 扶绥县年产#㎡竹木纤维护墙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1〕38号)。现项目扩建工程内容:原有工程内容不变的基础上,新增1层钢结构厂房。项目在原有年产#㎡竹木纤维护墙板生产线基础上,新增年产#㎡PVC双面拱挤板生产线,达到年产#㎡新型建筑材料。

二、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 (略) 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 (略) 总体规划(2019-2035)》、 (略) “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 (略) 、自 (略) 、风 (略) 等环 (略)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混料、破碎磨粉粉尘。项目现有年产#㎡竹木纤维护墙板混料、破碎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除尘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扩建年产#㎡PVC双面拱挤板混料、破碎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除尘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挤出定型、包覆有机废气和氯#烯。项目现有年产#㎡竹木纤维护墙板挤出定型、包覆的有机废气和氯#烯经集气罩进行收集到“喷淋塔+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扩建年产#㎡PVC双面拱挤板挤出定型、包覆的有机废气和氯#烯经集气罩进行收集到“喷淋塔+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氯#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混料、破碎磨粉、挤出定型、包覆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为挤出机冷却用水和喷淋塔用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扶 (略) (略) (略) 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除尘器收集粉尘、空胶水桶、废包装材料等分类收集堆 (略) 内的固 (略) ,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 (略) 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 (略) 置资质的单 (略) 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进 (略) ,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 (略) 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 (略) 。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 (略) 。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 (略)

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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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15 来源: (略) 扶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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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新型建筑材料扩建升级项目审批申请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11-#-07-02-#),位 (略) 扶绥县新 (略) 10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6分50.592秒,北纬22度36分40.316秒。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9%。

原有项目于2021年8月26 (略) 《关于广西华 (略) 扶绥县年产#㎡竹木纤维护墙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1〕38号)。现项目扩建工程内容:原有工程内容不变的基础上,新增1层钢结构厂房。项目在原有年产#㎡竹木纤维护墙板生产线基础上,新增年产#㎡PVC双面拱挤板生产线,达到年产#㎡新型建筑材料。

二、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 (略) 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 (略) 总体规划(2019-2035)》、 (略) “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 (略) 、自 (略) 、风 (略) 等环 (略)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混料、破碎磨粉粉尘。项目现有年产#㎡竹木纤维护墙板混料、破碎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除尘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扩建年产#㎡PVC双面拱挤板混料、破碎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除尘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挤出定型、包覆有机废气和氯#烯。项目现有年产#㎡竹木纤维护墙板挤出定型、包覆的有机废气和氯#烯经集气罩进行收集到“喷淋塔+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扩建年产#㎡PVC双面拱挤板挤出定型、包覆的有机废气和氯#烯经集气罩进行收集到“喷淋塔+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氯#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混料、破碎磨粉、挤出定型、包覆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为挤出机冷却用水和喷淋塔用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扶 (略) (略) (略) 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除尘器收集粉尘、空胶水桶、废包装材料等分类收集堆 (略) 内的固 (略) ,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 (略) 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 (略) 置资质的单 (略) 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进 (略) ,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 (略) 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 (略) 。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 (略) 。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 (略)

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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