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第二中医院新院区一期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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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第二中医院新院区一期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


一、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 (略) (略) (略) (一期)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已于2023年11月审定。该项目位于榜山镇。因施工图深化,现建设单位申请修改规划总平面方案, (略) 提交规划总平面修改方案审查。现将方案修改前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公示如下: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原核准总平

拟修改总平

净用地面积

(略).58㎡

(略).58㎡

总建筑面积

  (略).31㎡

(略).92㎡

容积率

1.577

1.585

建筑密度

26.21%

27.14%

绿地率

35.39%

35.05%

设计单位:福建省建 (略)

设计资质:建筑工程(略)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将拟核准的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我局于2023年11月 (略) (略) (略) (一期)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 (略) (略) (略) (一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目前项目尚未开工。因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现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现该事项履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告知。凡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予以核准以上注销事项[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略)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石码 (略) 61号国土大楼。邮编:36 (略) 址:http://** 联系电话:0596-(略),联系人:小林

附图一(原核准总平面图)附图二(拟核准总平面图)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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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 (略) (略) (略) (一期)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已于2023年11月审定。该项目位于榜山镇。因施工图深化,现建设单位申请修改规划总平面方案, (略) 提交规划总平面修改方案审查。现将方案修改前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公示如下: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原核准总平

拟修改总平

净用地面积

(略).58㎡

(略).58㎡

总建筑面积

  (略).31㎡

(略).92㎡

容积率

1.577

1.585

建筑密度

26.21%

27.14%

绿地率

35.39%

35.05%

设计单位:福建省建 (略)

设计资质:建筑工程(略)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将拟核准的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我局于2023年11月 (略) (略) (略) (一期)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修改批前公示及( (略) (略) (略) (一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目前项目尚未开工。因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现建设单位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略)号)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现该事项履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告知。凡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予以核准以上注销事项[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等主张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以上事项将予以核准办理。 

(略)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石码 (略) 61号国土大楼。邮编:36 (略) 址:http://** 联系电话:0596-(略),联系人:小林

附图一(原核准总平面图)附图二(拟核准总平面图)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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