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制品、头模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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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制品、头模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发制品、头模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 (略) (略) 16号
建设单位: 青岛坤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至 2025年01月07日
项目概况: 新建年产人发发套(略)枚、头模2000个生产线,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二、营运期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烫塑成型废气(VOCs、氯化氢、氯(略)烯)、发泡废气(VOCs、MDI、臭气浓度)经各自工位上方配置的围挡式集气罩收集,引入1套“水冷却(间接冷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口)排放。DA001排放口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第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MDI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略)烯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产生的酸洗废气(硫酸雾、氯化氢)、中和废气(氨、臭气浓度)、人发烘干废气(VOCs、臭气浓度)与项目未收集的其他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任意点位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略))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硫酸雾、氯化氢、氯(略)烯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厂界氨、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制备软水用于洗发及离子交换树脂再生。项目模具冷却更换废水、酸洗废水、中和废水、漂白废水、染发废水、洗发废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总产生量约1.68吨/天) (略) 一体 (略) 理站(处理能力2.2吨/天,处理工艺: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SBR)处理后,与软水制备浓水以及经化 (略) 理后的生活污水, (略) (略) 排 (略) 北 (略) 理厂 (略) 理。项目废气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项目外排废水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上述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须满 (略) 北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项目须对危废暂存间、 (略) 理站各池体、前处理槽、污水管道等位置进行严 (略) 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设备室内安装,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废管理措施。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 (略) 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包装桶、废染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 (略) 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略) 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毛发及下角料、不合格产品、 (略) 理站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或 (略) 理;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 (略) 理处置。生活垃圾送至生 (略) (略) 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 (略) 。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略) 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 (略) 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略) (略)
联系电话: 0532-(略)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496号
邮政编码: (略)
项目名称: 发制品、头模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 (略) (略) 16号
建设单位: 青岛坤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至 2025年01月07日
项目概况: 新建年产人发发套(略)枚、头模2000个生产线,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二、营运期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烫塑成型废气(VOCs、氯化氢、氯(略)烯)、发泡废气(VOCs、MDI、臭气浓度)经各自工位上方配置的围挡式集气罩收集,引入1套“水冷却(间接冷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口)排放。DA001排放口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第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MDI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略)烯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产生的酸洗废气(硫酸雾、氯化氢)、中和废气(氨、臭气浓度)、人发烘干废气(VOCs、臭气浓度)与项目未收集的其他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任意点位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略))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硫酸雾、氯化氢、氯(略)烯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厂界氨、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制备软水用于洗发及离子交换树脂再生。项目模具冷却更换废水、酸洗废水、中和废水、漂白废水、染发废水、洗发废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总产生量约1.68吨/天) (略) 一体 (略) 理站(处理能力2.2吨/天,处理工艺: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SBR)处理后,与软水制备浓水以及经化 (略) 理后的生活污水, (略) (略) 排 (略) 北 (略) 理厂 (略) 理。项目废气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项目外排废水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上述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须满 (略) 北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项目须对危废暂存间、 (略) 理站各池体、前处理槽、污水管道等位置进行严 (略) 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设备室内安装,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废管理措施。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 (略) 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包装桶、废染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 (略) 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略) 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毛发及下角料、不合格产品、 (略) 理站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或 (略) 理;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 (略) 理处置。生活垃圾送至生 (略) (略) 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 (略) 。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略) 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 (略) 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略) (略)
联系电话: 0532-(略)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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