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嵩县田湖镇人民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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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嵩县田湖镇人民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嵩政通〔2024〕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嵩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范围为田湖镇田湖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2887公顷,其中农用地2.1707公顷(耕地0.6289公顷),建设用地0.1180公顷。

东至田湖村林地、水浇地;南至田湖村旱地、水浇地;西至 (略) 用地,北至田湖村林地、水浇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自主选择安置办法。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嵩县 (略) ( (略) 嵩县白云大道国土资源交易大厦505号,电话037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嵩县 (略) (地址: (略) 嵩县白云大道自然资源交易大厦505,电话:0379-#)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11日。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1日

嵩政通〔2024〕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嵩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范围为田湖镇田湖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2887公顷,其中农用地2.1707公顷(耕地0.6289公顷),建设用地0.1180公顷。

东至田湖村林地、水浇地;南至田湖村旱地、水浇地;西至 (略) 用地,北至田湖村林地、水浇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自主选择安置办法。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嵩县 (略) ( (略) 嵩县白云大道国土资源交易大厦505号,电话037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嵩县 (略) (地址: (略) 嵩县白云大道自然资源交易大厦505,电话:0379-#)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11日。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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