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路园村民自建房“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26日7时30分许,位 (略) 园镇三河口村一社村民任某家中发生一起农村自 (略) 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4年10月14日,渭源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 (略) 、 (略) 、 (略) 、路园镇等部门负责人组 (略) 园村民自建房“8·26” (略) 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县政府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 (略) 理建议和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 (略) 园村民自建房“8·26” (略) 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村民违法将自建房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个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涉事自建房房主任某,男,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略)点击查看>>*, (略) 园镇三河口村一社村民。
2.施工负责人王某某,男,3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略)点击查看>>*,陇西县权家湾镇权家湾村王家坪社人。
(二)涉事自建房施工情况
涉事自建房属于三河口村一社村民任某家宅基地住房,原住房为一层土木结构,于6月9日在未经申报审批的情况下拆旧建新。建筑面积约950平方米,建筑主体为框架结构。房主任某将房屋建设工程经张某军介绍,以口头协议方式由无营业执照、无承包建筑工程、劳务资质的王某某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施工所需材料由任某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自建房共建三层,坐北朝南,一层层高3.8米,二层层高3.6米,三层层高3.6米。事故发生位置在三层中部南侧“凸”形门厅吊 (略) 。“鸡公吊”周围未见悬挂有“鸡公吊”操作规范和注意安全等警示标识。同时,任某向王某某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截至事故发生时,任某分9次向王某某转账支付施工人员工资21.(略)元。
(三)涉事自建房施工监管情况
涉事自建房在建 (略) 园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因此,该自建房未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7月25日,路园镇政府副镇长罗某虎、行政综合执法队队长康某旭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涉事自建房存在未批先建、未进行安全检测鉴定等违规行为,向任某下发了《路园镇综合执法巡查记录》,告知当事人停建三层住宅,但对整改落实情况没有跟进执法,对涉事在建房屋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 (略) 园镇派出所调取事发现场勘验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过。
8月26日上午7时, (略) 园镇三河口村任某自建房带班人员林某忠组织施工人员汪某喜及其他6名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赵某红和汪某喜等4人在工地地面拉砂子搅拌水泥。7时20分左右,林某忠将汪某喜叫到三层操作“鸡公吊”,因汪某喜操作不当,被“鸡公吊”吊臂弹出,从三楼(距离地面约7.4米)坠落至地面堆放的钢管架材上。同时,“鸡公吊”因失稳从三层坠落至地面,电机被烧毁。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汪某喜,男,61岁,居民身份证号(略)点击查看>>*,陇西县菜子镇侯家门村阳坡社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二、事 (略) 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核查情况
8月26日事故发生后,路园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认定此次事故属于提供劳务受害,组织相关人员多 (略) 理善后,未达成赔偿协议,也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9月11日,死者家 (略) (略) 反映,请 (略) 理。 (略) 安委办再次向渭源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核查信访举报的函》,10月14日,渭源县政府将前期核查情 (略) 安委办。
(二) (略) 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并电话联系王某某和任某;同时,现场施工人员也进行紧急抢救,施工人员赵某红将汪某喜头部扶起时,因头部摔伤造成出血,人已经不能开口说话。7时30分许, (略) 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后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治,经心电图检查和现场急救,发现汪某喜已经没有生命征象。9时34分,汪某某(系死者之子)向路园镇派出所报警。接报后,路园镇派出所值班领导及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渭 (略) 刑警技术大队技术室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
(三)事 (略) 理情况
路园镇政府在得知发生事故后,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并积极协调涉事相关方开展善 (略) 置,由房主任某支付(略)元,施工负责人王某某支付(略)元给家属,对死者汪某喜进行了安葬。民事赔偿由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已向渭 (略) 提起民事诉讼,渭 (略) 已受理了该案,截至调查组调查时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四)事 (略) 置评估
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人员能快速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帮助,充分利用周围的人力物力对伤员开展抢救。各职能部门能快速响应,及 (略) 理事故,虽未能抢救回重伤人员,但能积 (略) 理善后工作,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的影响。本次事故应 (略) 置及时、措施得当。但存在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造成事故信息迟报和汪某某之子举报的问题。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鸡公吊”操作人员汪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帽及未系安全绳,违规操作“鸡公吊”施工,冒险作业, (略) 坠落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涉事自建房施工负责人无资质承包工程,非法开展建筑施工。王某某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劳务资质,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开展建筑施工;未督促、检查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涉事自建房所有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任某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将房屋建设工程由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人员负责施工,也未邀请专业人员进行监理或指导,对施工方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3.路园镇三河口村民委员会落实《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不到位。村委会未协助村民任某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和提醒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致使村民任某在未申报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并由无施工资质的人员负责建设三层住房。
4.路园镇人民政府对自建房监管不到位。路园镇执法工作人员在2024年7月25日常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开始建设地基后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路园镇综合执法巡查记录》,但在之后对涉事自建房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监管工作失察失管。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和他杀可能。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 (略) 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略) 理建议
1.汪某喜,作为涉事自建房施工人员,违规操作“鸡公吊”,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王某辉,作为涉事自建房施工负责人,在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建筑施工作业;未督促、检查自建房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本人不在施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 (略) 理。
3.任某,作为涉事自建房施工建设项目的业主,在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三层以上自建房,并将房屋建设工程由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负责施工。在自身不熟悉建筑施工的情况下,未邀请专业人员进行监理或指导,对施工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略)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 (略) 对 (略) 理。
4.郭某红,路园镇三河口村副支书,未协助村民任某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和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略) 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略) 园镇纪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5.张某瑞,路园镇包抓三河口村干部,未协助村民任某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和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略) 域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略) 园镇纪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6.康某旭,路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负责综合执法队全面工作,在2024年7月25日,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开始建设地基后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路园镇综合执法巡查记录》,但对涉事在建房屋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略) 园镇纪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7.罗某虎,路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饮水、河湖长制落实、环保、人居环境整治、依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主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管理。 (略) 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措施,对执法人员未采取果断措施落实停工整改的问题失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监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8.张某平,路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略) 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安排不到位,对违规自建房未采取果断措施落实停工整改的问题失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监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略) 理建议
1.路园镇三河口村民委员会。作为事故属地村,未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协助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和引导村民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责成三河口村民 (略) 园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 (略) 园镇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属地乡镇,未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履行职责,在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开始建设地基后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路园镇综合执法巡查记录》,但对涉事自建房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落实 (略) 坠落专项整治行动不力。 (略) 园镇政府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农村自建房建设监管不到位。对农村自建房施工违法发包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该起事故中,自建房业主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承包方不满足资质条件而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导致“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明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管漏管。
(二)特殊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近年来,特殊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引发多次事故,国家进行多次整治,但部分企业仍然不重视,抱有侥幸心理。违规使用特殊设备,监督、教育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
(三)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事发镇、村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深入,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在抓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短板。 (略) 园镇人民政府是在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开始建设地基后到现场进行控停,留有停工通知书;未对涉事自建房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隐患,监管工作失察失管。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再发生,调查组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严管理自建房施工现场,作业前开展安全交底,作业时加大督促检查,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杜绝违章操作。 (略) 园镇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对自建房的安全管理,确保自建房建设安全生产。
(二)强化自建房安全监管,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各乡镇、各部门加强对自建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所有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 (略) 置,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 (略) 理,绝不姑息。
(三)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安全素养。各乡镇、各部门要把自建房施工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相结合,教育从业人员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四不伤害”。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介 (略) ,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提升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渭源县人民政府调查组
2024年12月14日
2024年8月26日7时30分许,位 (略) 园镇三河口村一社村民任某家中发生一起农村自 (略) 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4年10月14日,渭源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 (略) 、 (略) 、 (略) 、路园镇等部门负责人组 (略) 园村民自建房“8·26” (略) 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县政府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 (略) 理建议和事故整改与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 (略) 园村民自建房“8·26” (略) 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村民违法将自建房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个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涉事自建房房主任某,男,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略)点击查看>>*, (略) 园镇三河口村一社村民。
2.施工负责人王某某,男,3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略)点击查看>>*,陇西县权家湾镇权家湾村王家坪社人。
(二)涉事自建房施工情况
涉事自建房属于三河口村一社村民任某家宅基地住房,原住房为一层土木结构,于6月9日在未经申报审批的情况下拆旧建新。建筑面积约950平方米,建筑主体为框架结构。房主任某将房屋建设工程经张某军介绍,以口头协议方式由无营业执照、无承包建筑工程、劳务资质的王某某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施工所需材料由任某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自建房共建三层,坐北朝南,一层层高3.8米,二层层高3.6米,三层层高3.6米。事故发生位置在三层中部南侧“凸”形门厅吊 (略) 。“鸡公吊”周围未见悬挂有“鸡公吊”操作规范和注意安全等警示标识。同时,任某向王某某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截至事故发生时,任某分9次向王某某转账支付施工人员工资21.(略)元。
(三)涉事自建房施工监管情况
涉事自建房在建 (略) 园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因此,该自建房未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7月25日,路园镇政府副镇长罗某虎、行政综合执法队队长康某旭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涉事自建房存在未批先建、未进行安全检测鉴定等违规行为,向任某下发了《路园镇综合执法巡查记录》,告知当事人停建三层住宅,但对整改落实情况没有跟进执法,对涉事在建房屋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 (略) 园镇派出所调取事发现场勘验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过。
8月26日上午7时, (略) 园镇三河口村任某自建房带班人员林某忠组织施工人员汪某喜及其他6名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赵某红和汪某喜等4人在工地地面拉砂子搅拌水泥。7时20分左右,林某忠将汪某喜叫到三层操作“鸡公吊”,因汪某喜操作不当,被“鸡公吊”吊臂弹出,从三楼(距离地面约7.4米)坠落至地面堆放的钢管架材上。同时,“鸡公吊”因失稳从三层坠落至地面,电机被烧毁。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汪某喜,男,61岁,居民身份证号(略)点击查看>>*,陇西县菜子镇侯家门村阳坡社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二、事 (略) 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核查情况
8月26日事故发生后,路园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认定此次事故属于提供劳务受害,组织相关人员多 (略) 理善后,未达成赔偿协议,也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9月11日,死者家 (略) (略) 反映,请 (略) 理。 (略) 安委办再次向渭源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核查信访举报的函》,10月14日,渭源县政府将前期核查情 (略) 安委办。
(二) (略) 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并电话联系王某某和任某;同时,现场施工人员也进行紧急抢救,施工人员赵某红将汪某喜头部扶起时,因头部摔伤造成出血,人已经不能开口说话。7时30分许, (略) 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后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治,经心电图检查和现场急救,发现汪某喜已经没有生命征象。9时34分,汪某某(系死者之子)向路园镇派出所报警。接报后,路园镇派出所值班领导及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渭 (略) 刑警技术大队技术室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
(三)事 (略) 理情况
路园镇政府在得知发生事故后,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并积极协调涉事相关方开展善 (略) 置,由房主任某支付(略)元,施工负责人王某某支付(略)元给家属,对死者汪某喜进行了安葬。民事赔偿由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已向渭 (略) 提起民事诉讼,渭 (略) 已受理了该案,截至调查组调查时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四)事 (略) 置评估
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人员能快速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帮助,充分利用周围的人力物力对伤员开展抢救。各职能部门能快速响应,及 (略) 理事故,虽未能抢救回重伤人员,但能积 (略) 理善后工作,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的影响。本次事故应 (略) 置及时、措施得当。但存在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造成事故信息迟报和汪某某之子举报的问题。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鸡公吊”操作人员汪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帽及未系安全绳,违规操作“鸡公吊”施工,冒险作业, (略) 坠落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涉事自建房施工负责人无资质承包工程,非法开展建筑施工。王某某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劳务资质,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开展建筑施工;未督促、检查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涉事自建房所有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任某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将房屋建设工程由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人员负责施工,也未邀请专业人员进行监理或指导,对施工方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3.路园镇三河口村民委员会落实《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不到位。村委会未协助村民任某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和提醒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致使村民任某在未申报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并由无施工资质的人员负责建设三层住房。
4.路园镇人民政府对自建房监管不到位。路园镇执法工作人员在2024年7月25日常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开始建设地基后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路园镇综合执法巡查记录》,但在之后对涉事自建房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监管工作失察失管。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和他杀可能。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 (略) 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略) 理建议
1.汪某喜,作为涉事自建房施工人员,违规操作“鸡公吊”,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王某辉,作为涉事自建房施工负责人,在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建筑施工作业;未督促、检查自建房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本人不在施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 (略) 理。
3.任某,作为涉事自建房施工建设项目的业主,在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三层以上自建房,并将房屋建设工程由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负责施工。在自身不熟悉建筑施工的情况下,未邀请专业人员进行监理或指导,对施工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略)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 (略) 对 (略) 理。
4.郭某红,路园镇三河口村副支书,未协助村民任某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和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略) 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略) 园镇纪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5.张某瑞,路园镇包抓三河口村干部,未协助村民任某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和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略) 域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略) 园镇纪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6.康某旭,路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负责综合执法队全面工作,在2024年7月25日,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开始建设地基后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路园镇综合执法巡查记录》,但对涉事在建房屋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略) 园镇纪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7.罗某虎,路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饮水、河湖长制落实、环保、人居环境整治、依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主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管理。 (略) 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措施,对执法人员未采取果断措施落实停工整改的问题失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监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8.张某平,路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略) 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安排不到位,对违规自建房未采取果断措施落实停工整改的问题失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监委按照有关规 (略) 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略) 理建议
1.路园镇三河口村民委员会。作为事故属地村,未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协助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和引导村民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责成三河口村民 (略) 园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 (略) 园镇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属地乡镇,未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履行职责,在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开始建设地基后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路园镇综合执法巡查记录》,但对涉事自建房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落实 (略) 坠落专项整治行动不力。 (略) 园镇政府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农村自建房建设监管不到位。对农村自建房施工违法发包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该起事故中,自建房业主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承包方不满足资质条件而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导致“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明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管漏管。
(二)特殊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近年来,特殊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引发多次事故,国家进行多次整治,但部分企业仍然不重视,抱有侥幸心理。违规使用特殊设备,监督、教育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
(三)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事发镇、村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深入,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在抓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短板。 (略) 园镇人民政府是在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开始建设地基后到现场进行控停,留有停工通知书;未对涉事自建房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彻底,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隐患,监管工作失察失管。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再发生,调查组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严管理自建房施工现场,作业前开展安全交底,作业时加大督促检查,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杜绝违章操作。 (略) 园镇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对自建房的安全管理,确保自建房建设安全生产。
(二)强化自建房安全监管,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各乡镇、各部门加强对自建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所有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 (略) 置,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 (略) 理,绝不姑息。
(三)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安全素养。各乡镇、各部门要把自建房施工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相结合,教育从业人员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四不伤害”。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介 (略) ,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提升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渭源县人民政府调查组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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