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龙井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2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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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龙井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2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略) 人民政府2023年第12批次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320号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第12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龙政报〔2024〕48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将国有农用地0.6707公顷(其中耕地0.03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商服、绿地与开敞空间、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用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我厅备案。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9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略) 人民政府2023年第12批次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320号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第12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龙政报〔2024〕48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将国有农用地0.6707公顷(其中耕地0.03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商服、绿地与开敞空间、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用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我厅备案。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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