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仙源种养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仙源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殷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D
地址:和平县东水镇董源村
一、环境违反事实和依据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 (略) 局提供的问题线索到你合作社位于东水镇董源村的养猪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的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略) 局委托广东 (略) 对你合作社养猪场采样的监测报告(SLHJB#)结果显示: (略) 理设施出口的废水的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为153mg/L、81.0mg/L、249mg/L,均超过标准限值;
2.氧化塘表面上长有大量杂草;
3.上方养殖点的氧化塘旁 (略) 有废水渗出,目测水沟残留有黑色底泥。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3.广东 (略) 出具的《监测报告》(SLHJB#)。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 (略) 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二)的规定, (略) 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天内查明废水排放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改;
2.责令你合作社查清氧化塘旁的水沟渗出废水的来源去向,并对氧化塘面上的杂草进行清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 (略) 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 (略) 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11日
河环和责改字〔2024〕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仙源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殷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D
地址:和平县东水镇董源村
一、环境违反事实和依据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 (略) 局提供的问题线索到你合作社位于东水镇董源村的养猪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的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略) 局委托广东 (略) 对你合作社养猪场采样的监测报告(SLHJB#)结果显示: (略) 理设施出口的废水的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为153mg/L、81.0mg/L、249mg/L,均超过标准限值;
2.氧化塘表面上长有大量杂草;
3.上方养殖点的氧化塘旁 (略) 有废水渗出,目测水沟残留有黑色底泥。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3.广东 (略) 出具的《监测报告》(SLHJB#)。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 (略) 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二)的规定, (略) 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天内查明废水排放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改;
2.责令你合作社查清氧化塘旁的水沟渗出废水的来源去向,并对氧化塘面上的杂草进行清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 (略) 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 (略) 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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