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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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流程的公告


各地(市)住房和 (略)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西 (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略) 管〔2024〕88号)规定, (略) 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流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和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的通知》(建办质〔2024〕34号)等规定,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并在“全国工程 (略) 公共服务门户”可查询。

2.检测机构可选择资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专项资质进行备案,通过“西 (略) (略) (略)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流程详见附件。

3.检测机构在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将检测仪器设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政工程 (略) ”检测监管信息化系统进行设备信息登记,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共享至“西 (略) (略) (略) ”。

4.检测机构在“西 (略) (略) (略)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选择备案检测场所、填报备案检测资质范围、按照检测参数同步“ (略) 政工程 (略) ”设备信息、录入技术人员信息、上传备案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等资料。

5.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后, (略) 通知备案检测场所所在地(市)住房和 (略) ,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备案申请资料、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三、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西 (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略) 管〔2024〕88号)等规定。

四、在备案检测场所承揽检测业务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备案的报告批准人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备案检测场所从业。检测机 (略) 跨地(市)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应符合《西 (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略) 管〔2024〕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五、各地(市)住房和 (略) 收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发放备案登记证明,不满足相关备案要求的应进行一次性告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备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检测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关于严肃依法惩治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进行依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流程流程图




西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流程流程图



各地(市)住房和 (略)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西 (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略) 管〔2024〕88号)规定, (略) 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流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和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的通知》(建办质〔2024〕34号)等规定,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并在“全国工程 (略) 公共服务门户”可查询。

2.检测机构可选择资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专项资质进行备案,通过“西 (略) (略) (略)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流程详见附件。

3.检测机构在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将检测仪器设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政工程 (略) ”检测监管信息化系统进行设备信息登记,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共享至“西 (略) (略) (略) ”。

4.检测机构在“西 (略) (略) (略)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选择备案检测场所、填报备案检测资质范围、按照检测参数同步“ (略) 政工程 (略) ”设备信息、录入技术人员信息、上传备案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等资料。

5.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后, (略) 通知备案检测场所所在地(市)住房和 (略) ,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备案申请资料、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三、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西 (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略) 管〔2024〕88号)等规定。

四、在备案检测场所承揽检测业务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备案的报告批准人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备案检测场所从业。检测机 (略) 跨地(市)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应符合《西 (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略) 管〔2024〕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五、各地(市)住房和 (略) 收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发放备案登记证明,不满足相关备案要求的应进行一次性告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备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检测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关于严肃依法惩治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进行依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流程流程图




西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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