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32批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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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32批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第九条、《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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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第九条、《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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