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年度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的公告/
(略) (略) 关于建立2025--2026年度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的公告
为依 (略) 的土地出让、置换、收购等的地价评估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委托行为,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我局 (略) 范围内遴选土地评估机构,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土地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 (略) 申请取得备案资格:
1. (略) 范围内执业资格。
2.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广东省土地评估机构备案与信用等级证书》三级以上,且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3.无不良记录。
4.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少于3家,则此次报名入库活动终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库入库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 (略) 履行政府职能有关土地评估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公告公布之 (略) 提交书面报名申请(报名地点: (略) (略) (略) (略) (略) 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联系人:黄信清,联系电话: 0663-*、移动电话*)。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17时,逾期不报名的,我局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三、申请备案库入库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2.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4.《广东省土地评估机构备案与信用等级证书》(连续两年)复印件(原件核对)、最新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或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备案函复印件(原件核对); (略) 的,要求备案与信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同一机构若具有房地产、资产等其他专业评估三级(含)以上备案的必须一并提供;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 (略) 从事土地估价的估价师名单以及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核对)复印件;
7.如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8.上两年度的估价业绩清单、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结果报告、技术报告)一份;提供3宗土地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评估 (略) 范围内的评估报告的备案依据;
9.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执业印章及机构印鉴留样表;
10.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11.无不良记录承诺函。
以上所递交资料一式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资料须装订成册后(报告除外),并在封套 (略) 加盖单位公章。未密封的材料文件,不具备报名条件,不予受理。
四、土地估价项目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及评估费用计算
根据本次机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估价机构档案库。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使用后,除技术要求高、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经常性宗地评估项目, (略) 场准入规划,以摇珠随机选取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费用,按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50%计算。
五、其他有关要求
1. (略) 审查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将于2025年1月1 (略) 上公布。
2.本次报名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对入库的土地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土地估价评估机构必须严格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略) 场规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对评估价明显不实,弄虚作假的;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我局可单方面中止其评估业务,并记录不良行为,该评估机构2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备选库;并上报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
对评估价过高或过低,恶意扰 (略) 场,罔顾政府利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当年业务受理资格和次年机构备案资格。
4.备案机构若机构或执业估价师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将有关变更信 (略) 。
5.接受具体估价项目评估委托业务的机构,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场接受任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估价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例外)。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取消当年业务受理资格和次年机构备案资格。
6.本次备案的机构,有效期为2025年1月14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符合资格要求的土地评估机构重新按要求申请备案。
7.法律法规如有出台新规定,按 (略) 理。
附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 |||||||
申报备案机构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业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土地估价资质证书编号 | |||||||
土地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 |||||||
执业 (略) 范围 | |||||||
颁发土地估价资质证书机构 | |||||||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 |||||||
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机构 | |||||||
工商管理注册地 | |||||||
从业土地估价师情况 | |||||||
姓名 | 资格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 | |||||
备注: |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略) (略) 关于建立2025--2026年度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的公告
为依 (略) 的土地出让、置换、收购等的地价评估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委托行为,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我局 (略) 范围内遴选土地评估机构,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土地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 (略) 申请取得备案资格:
1. (略) 范围内执业资格。
2.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广东省土地评估机构备案与信用等级证书》三级以上,且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3.无不良记录。
4.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少于3家,则此次报名入库活动终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库入库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 (略) 履行政府职能有关土地评估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公告公布之 (略) 提交书面报名申请(报名地点: (略) (略) (略) (略) (略) 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联系人:黄信清,联系电话: 0663-*、移动电话*)。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17时,逾期不报名的,我局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三、申请备案库入库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2.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4.《广东省土地评估机构备案与信用等级证书》(连续两年)复印件(原件核对)、最新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或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备案函复印件(原件核对); (略) 的,要求备案与信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同一机构若具有房地产、资产等其他专业评估三级(含)以上备案的必须一并提供;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 (略) 从事土地估价的估价师名单以及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核对)复印件;
7.如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8.上两年度的估价业绩清单、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结果报告、技术报告)一份;提供3宗土地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评估 (略) 范围内的评估报告的备案依据;
9.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执业印章及机构印鉴留样表;
10.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11.无不良记录承诺函。
以上所递交资料一式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资料须装订成册后(报告除外),并在封套 (略) 加盖单位公章。未密封的材料文件,不具备报名条件,不予受理。
四、土地估价项目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及评估费用计算
根据本次机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估价机构档案库。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使用后,除技术要求高、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经常性宗地评估项目, (略) 场准入规划,以摇珠随机选取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费用,按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50%计算。
五、其他有关要求
1. (略) 审查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将于2025年1月1 (略) 上公布。
2.本次报名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对入库的土地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土地估价评估机构必须严格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略) 场规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对评估价明显不实,弄虚作假的;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我局可单方面中止其评估业务,并记录不良行为,该评估机构2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备选库;并上报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
对评估价过高或过低,恶意扰 (略) 场,罔顾政府利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当年业务受理资格和次年机构备案资格。
4.备案机构若机构或执业估价师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将有关变更信 (略) 。
5.接受具体估价项目评估委托业务的机构,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场接受任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估价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例外)。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取消当年业务受理资格和次年机构备案资格。
6.本次备案的机构,有效期为2025年1月14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符合资格要求的土地评估机构重新按要求申请备案。
7.法律法规如有出台新规定,按 (略) 理。
附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 |||||||
申报备案机构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业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土地估价资质证书编号 | |||||||
土地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 |||||||
执业 (略) 范围 | |||||||
颁发土地估价资质证书机构 | |||||||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 |||||||
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机构 | |||||||
工商管理注册地 | |||||||
从业土地估价师情况 | |||||||
姓名 | 资格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 | |||||
备注: |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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