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关于2024年9月30日—12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经开区关于2024年9月30日—12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 ||||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文本 |
1 | 关于南 (略) 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1号 | 南 (略) | |
2 | 关于南宁海王保健品产业园7号楼南宁海王牡蛎粉生产车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2号 | 南宁海王 (略) | |
3 | 关于南宁赫永基层 (略) 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3号 | 南宁赫永基层 (略) | |
4 | 关于黄金选矿剂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4号 | 广西森合 (略) | |
5 | 关于 (略) 年产2000吨糕点、2000吨面包、40吨月饼、10吨粽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5号 | (略) | |
6 | 关于广西 (略) 广西农垦明阳酱菜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6号 | 广西 (略) | |
7 | 关于广西北 (略) CMA实验室信息服务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7号 | 广西北 (略) | |
8 | 关于南宁国科 (略) 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8号 | 南宁国科 (略) | |
9 | 关于南 (略) 耐火材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9号 | 南 (略) | |
10 | 关于广西 (略) 高低压成套设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10号 | 关于广西 (略) | |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略) 0771-(略),通讯地址:广西南宁经济技 (略) 壮锦大道39号绿港国际中心B3-327。 | ||||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经开区关于2024年9月30日—12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 ||||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文本 |
1 | 关于南 (略) 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1号 | 南 (略) | |
2 | 关于南宁海王保健品产业园7号楼南宁海王牡蛎粉生产车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2号 | 南宁海王 (略) | |
3 | 关于南宁赫永基层 (略) 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3号 | 南宁赫永基层 (略) | |
4 | 关于黄金选矿剂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4号 | 广西森合 (略) | |
5 | 关于 (略) 年产2000吨糕点、2000吨面包、40吨月饼、10吨粽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5号 | (略) | |
6 | 关于广西 (略) 广西农垦明阳酱菜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6号 | 广西 (略) | |
7 | 关于广西北 (略) CMA实验室信息服务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7号 | 广西北 (略) | |
8 | 关于南宁国科 (略) 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8号 | 南宁国科 (略) | |
9 | 关于南 (略) 耐火材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9号 | 南 (略) | |
10 | 关于广西 (略) 高低压成套设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南政务(生态)经开环审〔2024〕10号 | 关于广西 (略) | |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略) 0771-(略),通讯地址:广西南宁经济技 (略) 壮锦大道39号绿港国际中心B3-327。 | ||||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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