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西华路、消防队西侧路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西华路、消防队西侧路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157号
(略) (略) :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审批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穿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清城投发〔2024〕22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略) (略)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在清水县组织召开了《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清 (略) 、 (略) (略) (建设单位)、天 (略) (设计单位)、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的建设, (略) 内涝治理,提高县城污 (略) 理率,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此路线为管道布 (略) 线,穿越南道河不可避免,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污水管道穿越位置及其建设方案。穿河管道位于清水县南道 (略) ,温泉大道K0+091--K0+154段南道河桥南侧敷设倒虹吸管道,管径DN250,管材采用钢塑复合管,焊接连接,采用C30混凝土360°包封保护。起点坐标为:X=*.407,Y=*.642,终点坐标为:X=*.825,Y=*.719,长度60m。
三、同意该工程穿越南道河管道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3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20年一遇标准洪峰流量159.00m3/s,相应洪水位1375.67m,30年一遇标准洪峰流量179.00m3/s,相应洪水位1375.76m。
四、原则同意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冲刷深度计算结论。穿河管道混凝土外包管顶高程为1371.78m,南道河深泓线高程1374.01m,安全埋深取值0.5m,南道河20年一遇洪水下,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372.65m,穿河管道(倒虹吸)管顶高程富余值为0.87m;南道河30年一遇洪水下,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372.46m,穿河管道(倒虹吸)管顶高程富余值为0.68m,管道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加强与项目涉及桥梁管理单位和堤防管理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商解决好第三方水事权益有关问题。
七、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防洪标准。建设污水管道需在河道内修筑施工临时工程时,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南道 (略) 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清 (略) 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管道穿越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四、建设单位应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全面做好管道工程运行安全和防汛抢险工作。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西华路、消防队西侧路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157号
(略) (略) :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审批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穿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清城投发〔2024〕22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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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在清水县组织召开了《清水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略) 、消 (略) 温泉大道、沙鱼沟村)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清 (略) 、 (略) (略) (建设单位)、天 (略) (设计单位)、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的建设, (略) 内涝治理,提高县城污 (略) 理率,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此路线为管道布 (略) 线,穿越南道河不可避免,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污水管道穿越位置及其建设方案。穿河管道位于清水县南道 (略) ,温泉大道K0+091--K0+154段南道河桥南侧敷设倒虹吸管道,管径DN250,管材采用钢塑复合管,焊接连接,采用C30混凝土360°包封保护。起点坐标为:X=*.407,Y=*.642,终点坐标为:X=*.825,Y=*.719,长度60m。
三、同意该工程穿越南道河管道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3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20年一遇标准洪峰流量159.00m3/s,相应洪水位1375.67m,30年一遇标准洪峰流量179.00m3/s,相应洪水位1375.76m。
四、原则同意污水管道穿越南道河冲刷深度计算结论。穿河管道混凝土外包管顶高程为1371.78m,南道河深泓线高程1374.01m,安全埋深取值0.5m,南道河20年一遇洪水下,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372.65m,穿河管道(倒虹吸)管顶高程富余值为0.87m;南道河30年一遇洪水下,最低冲刷线高程为1372.46m,穿河管道(倒虹吸)管顶高程富余值为0.68m,管道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加强与项目涉及桥梁管理单位和堤防管理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商解决好第三方水事权益有关问题。
七、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防洪标准。建设污水管道需在河道内修筑施工临时工程时,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南道 (略) 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清 (略) 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管道穿越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四、建设单位应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全面做好管道工程运行安全和防汛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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