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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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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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1500吨系列农产品精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90号


2024年12月31日

见附件

2

关于 (略) 年产*套可移动折叠脚手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91号


2024年12月31日

见附件

3

关于浙江凯 (略) 凯卓立全国总部及智能尾板产研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92号


2024年12月31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92号—浙江凯 (略) .pdf金环建婺〔2024〕91号— (略) .pdf金环建婺〔2024〕90号—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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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1500吨系列农产品精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90号


2024年12月31日

见附件

2

关于 (略) 年产*套可移动折叠脚手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91号


2024年12月31日

见附件

3

关于浙江凯 (略) 凯卓立全国总部及智能尾板产研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4〕92号


2024年12月31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92号—浙江凯 (略) .pdf金环建婺〔2024〕91号— (略) .pdf金环建婺〔2024〕90号—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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