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浮梁县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委托江西特 (略) (略) 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开展第一阶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濂溪区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项目地址: (略) 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位于 (略) (略) 莲花镇龙门村。四至范围: (略) 以南, (略) 延伸线以西,庐山水 (略) 以东, (略) 以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5°59′17.542",29°38′49.660",地块面积为(略).3m2。
3、基本情况: (略) 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历史上原为农用地(农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来规划为住宅用地、中小学用地和停车场用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 (略) 域使用现状和历史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求证表明,该地 (略) 域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周边 (略) 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知,本次调查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浮梁县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委托江西特 (略) (略) 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开展第一阶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濂溪区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项目地址: (略) 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位于 (略) (略) 莲花镇龙门村。四至范围: (略) 以南, (略) 延伸线以西,庐山水 (略) 以东, (略) 以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5°59′17.542",29°38′49.660",地块面积为(略).3m2。
3、基本情况: (略) 莲花镇龙门村21-1地块历史上原为农用地(农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来规划为住宅用地、中小学用地和停车场用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 (略) 域使用现状和历史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求证表明,该地 (略) 域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周边 (略) 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知,本次调查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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