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锦辉王锦辉菌料堆场经营者
王锦辉(王锦辉菌料堆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略)点击查看>>**
地址: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珩坑村内口苍60号
联系电话:(略)点击查看>>*
2024年8月16日, (略) 芗城 (略) 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天宝镇周边河道进行巡查时,发现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地面积水明显,堆场南面 (略) 正在向外排水,执法人员立即对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地未进行堆料作业,菌料堆场东西两 (略) 各建有一个废水沉淀池,但因连续下雨,雨水淋至堆场产生的废水已将沉淀池灌满,满溢的棕黑色废水就沿地面自然漫流至堆场南面 (略) ,然后通过围挡墙底部的2个水泥洞口外排, (略) 雨水管末端管口排入外环境西侧河沟内,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2个水泥洞口 (略) 雨水管末 (略) 各采集水样一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和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你本人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略))结果显示,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外排废水的COD浓度最高为(略)mg/L,氨氮浓度最高为293mg/L,总磷浓度最高为227mg/L,COD、氨氮和总磷检测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的一级排放标准,即:COD浓度100mg/L、氨氮浓度15mg/L、总磷浓度0.5mg/L。
经查实,你本人存在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略) 芗城 (略) 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本人制作询问笔录,于2024年8月26日下发了《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芗环察〔2024〕24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26日你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本人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向外环境河沟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向外环境河沟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及采样情况);
4.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建设情况及采样位置的示意图);
5.2024年8月26日和2024年11月 (略) 芗城 (略) 对你本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本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的认定情况);
6.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略))(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
7.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本人改正情况);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节选(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外排废水执行标准及超标排放的事实);
9.2024年11月15日你本人提供的王锦辉以个 (略) 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及个人购买菌料的交易转账记录等材料(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为个人经营,非公司行为)。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本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 (略) 送达了《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20号)和《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漳芗环听告字〔2024〕3号),明确告知你本人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本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 (略) 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本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本人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和《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视你本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 (略) 视你本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环境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个体工商户及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1;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个性裁量因素:
1.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2.排放去向:V类水体或污 (略) 理设施,裁量等级1;
3.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一般废水超标100倍以上,裁量等级5;
4.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4.具有从轻 (略) 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签订磋商协议,并已缴纳赔偿金),裁量等级-2。
(略) 罚上限M=(略)元
(略) 罚下限N=(略)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1+5+1)/8]=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略)+((略)-(略))×[(1.25-1)/4]×(0.6-0.3)=(略)元((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整)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本人作出如 (略) 罚: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11.(略)元)的罚款。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31日
王锦辉(王锦辉菌料堆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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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珩坑村内口苍60号
联系电话:(略)点击查看>>*
2024年8月16日, (略) 芗城 (略) 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天宝镇周边河道进行巡查时,发现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地面积水明显,堆场南面 (略) 正在向外排水,执法人员立即对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地未进行堆料作业,菌料堆场东西两 (略) 各建有一个废水沉淀池,但因连续下雨,雨水淋至堆场产生的废水已将沉淀池灌满,满溢的棕黑色废水就沿地面自然漫流至堆场南面 (略) ,然后通过围挡墙底部的2个水泥洞口外排, (略) 雨水管末端管口排入外环境西侧河沟内,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2个水泥洞口 (略) 雨水管末 (略) 各采集水样一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和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你本人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略))结果显示,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外排废水的COD浓度最高为(略)mg/L,氨氮浓度最高为293mg/L,总磷浓度最高为227mg/L,COD、氨氮和总磷检测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的一级排放标准,即:COD浓度100mg/L、氨氮浓度15mg/L、总磷浓度0.5mg/L。
经查实,你本人存在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略) 芗城 (略) 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本人制作询问笔录,于2024年8月26日下发了《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芗环察〔2024〕24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26日你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本人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向外环境河沟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向外环境河沟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及采样情况);
4.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建设情况及采样位置的示意图);
5.2024年8月26日和2024年11月 (略) 芗城 (略) 对你本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本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的认定情况);
6.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略))(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
7.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本人改正情况);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节选(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外排废水执行标准及超标排放的事实);
9.2024年11月15日你本人提供的王锦辉以个 (略) 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及个人购买菌料的交易转账记录等材料(证明你本人经营的菌料堆场为个人经营,非公司行为)。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本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 (略) 送达了《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20号)和《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漳芗环听告字〔2024〕3号),明确告知你本人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本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 (略) 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本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本人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和《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视你本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 (略) 视你本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环境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个体工商户及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1;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个性裁量因素:
1.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2.排放去向:V类水体或污 (略) 理设施,裁量等级1;
3.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一般废水超标100倍以上,裁量等级5;
4.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4.具有从轻 (略) 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签订磋商协议,并已缴纳赔偿金),裁量等级-2。
(略) 罚上限M=(略)元
(略) 罚下限N=(略)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1+5+1)/8]=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略)+((略)-(略))×[(1.25-1)/4]×(0.6-0.3)=(略)元((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整)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本人作出如 (略) 罚: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11.(略)元)的罚款。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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