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关于2024年12月2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关于2024年12月2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 (略) 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行政许可科)
传 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略) 县府街190号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制冷吸收剂、金属加工液及胶粘剂生产项目 | 烟台福山高新技 (略) (略) 17号 | 烟台百思 (略) | 烟台鲁达 (略) | 占地面积2655.48平方米,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年可生产溴化锂制冷吸收剂1000吨、水性金属加工液500吨、新型磁材加工粘合剂30吨。 | 1、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 (略) 理)、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A等级 (略) (略) 。 2、落实废气防治措施。运行期水性金属加工液生产过程中加料、搅拌、灌装废气以及新型磁材加工胶黏剂生产工程中加料和混合搅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 (略) 标准限值,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要落实可行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废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反渗透膜、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 (略) 理;废布袋收集后由厂家进行回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压滤滤渣、离心废物、废袋式过滤器及杂质、废导热油、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委托 (略) 理资质的单 (略) 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关于2024年12月2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 (略) 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行政许可科)
传 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略) 县府街190号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制冷吸收剂、金属加工液及胶粘剂生产项目 | 烟台福山高新技 (略) (略) 17号 | 烟台百思 (略) | 烟台鲁达 (略) | 占地面积2655.48平方米,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年可生产溴化锂制冷吸收剂1000吨、水性金属加工液500吨、新型磁材加工粘合剂30吨。 | 1、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 (略) 理)、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A等级 (略) (略) 。 2、落实废气防治措施。运行期水性金属加工液生产过程中加料、搅拌、灌装废气以及新型磁材加工胶黏剂生产工程中加料和混合搅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 (略) 标准限值,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要落实可行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废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反渗透膜、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 (略) 理;废布袋收集后由厂家进行回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压滤滤渣、离心废物、废袋式过滤器及杂质、废导热油、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委托 (略) 理资质的单 (略) 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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