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梓山湖新城民宿产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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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梓山湖新城民宿产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湖北省梓山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梓山湖新城民宿产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梓山湖新城民宿产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项目代码:项目代码:2307-(略)-04-01-(略))位于梓山湖新城东南角 (略) ,桃林大道以东、城北大道以北,项目包含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及景观改造工程,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公共管理用房、广场、停车场、绿化景观、道路;景观改造重点是节点景观改造、园林景观改造、水库景观改造、坑塘景观改造。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略)m2,其中扰动地表面积(略)m2,扰动水域面积(略)m2。工程总挖方4.(略)m3,总填方10.(略)m3,借方6.(略)m3。工程总投资(略).(略)元,其中土建投资(略).(略)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2025年8月底完工,总工期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31.8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

1.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

2.道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 (略) ;同意方案新增场地平整。

3.景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的表土剥离及回覆、景观绿化及改造;同意方案新增场地平整、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措施、临时苫盖措施。

4.临时 (略) :基本同意方案新增场地平整、播撒草籽、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5.生 (略) :基本同意方案新增场地平整、硬化层清除、播撒草籽等措施。

(六)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确定取土场防护措施,开展取土场工程设计,确保取土场工程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监测面积31.84hm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共布设水土保持监测点 (略) ,监测时段为2024年8月至2026年12月(其中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已实施的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取调查法进行补充)。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略).(略)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略).(略)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65.(略)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略).5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 (略) (略) (略) (略) 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略).5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 (略)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 (略) 水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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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梓山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梓山湖新城民宿产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梓山湖新城民宿产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项目代码:项目代码:2307-(略)-04-01-(略))位于梓山湖新城东南角 (略) ,桃林大道以东、城北大道以北,项目包含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及景观改造工程,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公共管理用房、广场、停车场、绿化景观、道路;景观改造重点是节点景观改造、园林景观改造、水库景观改造、坑塘景观改造。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略)m2,其中扰动地表面积(略)m2,扰动水域面积(略)m2。工程总挖方4.(略)m3,总填方10.(略)m3,借方6.(略)m3。工程总投资(略).(略)元,其中土建投资(略).(略)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2025年8月底完工,总工期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31.8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

1.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

2.道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 (略) ;同意方案新增场地平整。

3.景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的表土剥离及回覆、景观绿化及改造;同意方案新增场地平整、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措施、临时苫盖措施。

4.临时 (略) :基本同意方案新增场地平整、播撒草籽、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5.生 (略) :基本同意方案新增场地平整、硬化层清除、播撒草籽等措施。

(六)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确定取土场防护措施,开展取土场工程设计,确保取土场工程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监测面积31.84hm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共布设水土保持监测点 (略) ,监测时段为2024年8月至2026年12月(其中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已实施的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取调查法进行补充)。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略).(略)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略).(略)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65.(略)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略).5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 (略) (略) (略) (略) 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略).5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 (略)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 (略) 水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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