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使用规范。按照陕西省 (略) 印发《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陕西省 (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乡振发〔2022〕15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陕乡振发〔2022〕21号)、 (略) (略) 等4部门关于印发《 (略) 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汉财办农〔2022〕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项目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
第二条“衔接资金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按各自职责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三级联动、群众参与、规范程序、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政策要求指导编报充实项目储备,加强入库项目审查,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精准安排项目,为加快衔接项目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创造条件。
(一)入库项目范围。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政策要求,按照《陕西省 (略) 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陕西省 (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陕乡振发〔2023〕21号)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产业、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后扶、危房改造及教育、健康、金融帮扶、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项目、村基础设施(含以工代赈)、村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费”等入库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国家和省级政策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不得列入,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联系不紧密的以及“小、散、弱”项目不得入库。
(二)时间界限。项目库编报按年度进行编制。
(三)入库项目要件。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来源、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利益链接机制等情况。要素不全、虚假敷衍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在项目入库前,要全面完成项目要素,保障前期预审工作,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建设用地难以保障等情况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四)入库流程。按照乡村振兴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要求,项目库项目申报严格按照“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进行,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的程序逐级上报,逐级进行公示,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1.村级申报
(1)提出村级申报项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和村级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商量议定本村年度项目清单,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应由村级申报的项目内容和资金规模等,研究确定项目清单;跨村申报的项目由镇级统筹谋划,召集相关村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行业部门自行申报入库的项目,由部门征求相关镇(街道)意见后, (略) 党组会议进行确定。
(2)逐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对村级申报及跨村申报的项目,由镇(街道)指导村级同步确定绩效目标,并填写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或向预算资金申请单位提供绩效目标相关信息,行业部门自行申报的项目由行业部门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村级公示。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级初审;跨村申报的项目由镇级进行公示,并同步在相关村进行公示;行业部门申报项目由行业部门在 (略) 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在相关镇村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
(4)建立村级档案。将召开会议的记录、照片、签到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公示照片、项目入库公示(含汇总表)照片、以及公示期满后上报镇(街道)的报告按照时间逻辑形成初步档案(以上资料同时留存电子文档备查)。
2.镇级初审
(1)项目查勘。镇级在收集汇总村级申报的项目后,要结合镇 (略) 、发展重点、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组织有关职能站办所,专业技术人员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全面核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及要素保障条件,对存在不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要求和资金使用方向,以及重复建设、联农带农富农作用不明显、“门亭廊栏墙”等负面清单项目进行删减。核实项目预算投资,初步确定预算资金量,并反馈到村。产业类项目需编制项目申报书,确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经营主体、联农带农等;基础建设类项目需镇村共同核实工程量(包括建设长度、宽度、厚度、挖方、砌护等),根据项目建设参考标准编制项目初步方案,确定项目建设预算总投资。
(2)会议研究。完成查勘工作后,各镇(街道)要召集查勘组、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第一书记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听取查勘组意见,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科学性、紧迫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利益联结机制等进行初审。
(3)镇级公示。镇级初审通过的项目,在镇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上报县 (略) 汇总审核。
3.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县 (略) 按照项目分类分别派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等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行业部门审核,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地踏勘,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对不适宜项目要进行删减,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反馈到县 (略) ,由县 (略) 统一反馈镇级。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在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编制绩效目标,经论证后一并报送县 (略) 汇总。
4.县级审定
(1)县级联审。县 (略) 组织财政、发改、林业、民宗、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要素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约束性审查,并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联审,项目审查通过后,报送县政府审定。
(2)县政府审定。根据汇总情况,由县 (略) 负责提交议题,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县级公告。经县政府审定后的项目库在县 (略) 站公示无异议后, (略) (略) 进行备案,并在县 (略) 站进行长期公告。
(4)备案录入。由县 (略) 负责将政府审定后 (略) 级备案。由各镇(街道)、行业部门负责将入库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五)项目库管理
1.建设使用。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衔接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动态调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需求变化、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跟踪情况等信息(每年第二、四季度初可由县 (略) 组织开展项目库动态调整)。
3.信息化管理。入库项目要全部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对年度实施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开工、完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系统管理。
(六)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县 (略) 、 (略) 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结合上年度资金总量,坚持“三个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的项目,优先安排实施防止因灾因疫返贫急需的项目,优先支持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资金使用效益好的项目,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合理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 (略) 、 (略) 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编制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提出修正意见,项目信息修正完善后,由县 (略) 提交议题,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审查通过并正式报备后,除因重大灾情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实施外,各部门、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项目。
第三章??项目安排
第五条“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进行选择。
第六条每年11月底前,由县 (略) 、 (略) 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根据中、省、市、县到位衔接资金及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洋县人民政府印发《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洋政发〔2024〕17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中省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不低于60%”等要求,优先下达产业发展项目,同时,兼顾急需解决的小型公益设施项目,确保资金使用高效。
第七条项目计划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计划印发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时间节点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法规调整或因不可预见因素与环境变化,按原计划及设计文件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要在第一时间暂停施工,由施工方以正式文件向*方提交变更申请,由*方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实际情况,核准变更量及变更原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在第一时间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中要涵盖: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工程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现场图片等,项目主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核查,出具变更批复,*方按照程序将变更内容在镇、村、施工地点进行公示后,恢复开工,同时要在系统项目库动中动态更新项目信息。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衔接资金项目”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以上,必须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以上,必须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以上,必须招标。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投资在*元以上招标金额以下的小型单项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村级为实施主体的,需由镇(街道)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投资在*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七)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 (略) 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由村级组织成立有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衔接资金下达支持项目范围。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贷款全额贴息、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占用费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 (略) 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800人以上的大中型安置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 (略) 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等设施建设。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申报项目,建设产业基地以及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烘干等配套设施。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元及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略) 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对推动群众就 (略)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 (略) 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贴息或奖励(奖补标准按照《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洋政发〔2022〕21号文件执行)。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革命、垃圾站点建设。支持集 (略) 理、巷道硬化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促进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四)省市县级资金除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七个方面
1.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2.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3.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4.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5.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 (略) 灯、基本绿化等;
6.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7.省市县有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十条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实地督查,推动项目高效实施,发现问题立即指导整改。
第十二条“衔接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审核制度,项目实施部门或者镇(街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在县 (略) 进行报账审核,审核后在县财政云系统办理支付业务。
(一)资金使用申报:衔接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衔接资金使用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将使用的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和实现目标等,由资金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 (略) 。
(二)资金使用审核:县 (略) 对用款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的合规性、用途的切实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等,审核时附带项目合同以及其他印证资料,证明资金使用用途、项目进度等。
(三)资金系统支付:审核后在县财政云系统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从编报、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进行全面整理。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要及时将项目、资金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资产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下达计划、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工程设计、工程决算等,验收时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重点验收。
产业发展类项目:验收时除基建类工程量外,产业发展情况、联农带农、群众受益等一并要作为验收内容。
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关注项目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关键指标,分步实施的项目在每个阶段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进行分阶段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需审计的项目严格按照审计要求进行审计,同 (略) 县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七条“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示公告,分级、分类公示公告,真实、及时公示公告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十八条公示公告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项目申报。镇(街道)、村(社区)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三)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四)项目计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 (略) 乡村振兴规划、年度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补充方案)和项目计划,予以公告。
镇(街道)、村(社区)在接到县级下达项目计划后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县镇村需将年度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六)绩效管理情况。项目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应将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批复、绩效评价结果等予以公开。
(七)项目资产台账、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变更、 (略) 置等情况进行公示。
(八)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九)县级在县 (略) 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街道)、村(社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
第七章??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
(一)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做到“项目确定在哪一级,哪一级负责绩效”。实行重大项目重点评价、小型项目自行评价,到户项目签字验收和部门、镇(街道)按比例抽查。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略) 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略) 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行业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项目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略) 应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县级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县 (略) 负责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 (略) 负责建立衔接资金使用台账,并指导镇村两级建立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 (略) 、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
第二十二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项目方案的制定、项目方案的执行、公示公告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县 (略) 、 (略) 等部门要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略) ,并提交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鼓励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管理办法,完善制定本部门“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安排、管理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洋政发〔2023〕1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使用规范。按照陕西省 (略) 印发《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陕西省 (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乡振发〔2022〕15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陕乡振发〔2022〕21号)、 (略) (略) 等4部门关于印发《 (略) 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汉财办农〔2022〕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项目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
第二条“衔接资金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按各自职责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三级联动、群众参与、规范程序、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政策要求指导编报充实项目储备,加强入库项目审查,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精准安排项目,为加快衔接项目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创造条件。
(一)入库项目范围。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政策要求,按照《陕西省 (略) 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陕西省 (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陕乡振发〔2023〕21号)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产业、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后扶、危房改造及教育、健康、金融帮扶、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项目、村基础设施(含以工代赈)、村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费”等入库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国家和省级政策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不得列入,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联系不紧密的以及“小、散、弱”项目不得入库。
(二)时间界限。项目库编报按年度进行编制。
(三)入库项目要件。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来源、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利益链接机制等情况。要素不全、虚假敷衍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在项目入库前,要全面完成项目要素,保障前期预审工作,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建设用地难以保障等情况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四)入库流程。按照乡村振兴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要求,项目库项目申报严格按照“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进行,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的程序逐级上报,逐级进行公示,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1.村级申报
(1)提出村级申报项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和村级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商量议定本村年度项目清单,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应由村级申报的项目内容和资金规模等,研究确定项目清单;跨村申报的项目由镇级统筹谋划,召集相关村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行业部门自行申报入库的项目,由部门征求相关镇(街道)意见后, (略) 党组会议进行确定。
(2)逐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对村级申报及跨村申报的项目,由镇(街道)指导村级同步确定绩效目标,并填写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或向预算资金申请单位提供绩效目标相关信息,行业部门自行申报的项目由行业部门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村级公示。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级初审;跨村申报的项目由镇级进行公示,并同步在相关村进行公示;行业部门申报项目由行业部门在 (略) 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在相关镇村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
(4)建立村级档案。将召开会议的记录、照片、签到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公示照片、项目入库公示(含汇总表)照片、以及公示期满后上报镇(街道)的报告按照时间逻辑形成初步档案(以上资料同时留存电子文档备查)。
2.镇级初审
(1)项目查勘。镇级在收集汇总村级申报的项目后,要结合镇 (略) 、发展重点、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组织有关职能站办所,专业技术人员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全面核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及要素保障条件,对存在不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要求和资金使用方向,以及重复建设、联农带农富农作用不明显、“门亭廊栏墙”等负面清单项目进行删减。核实项目预算投资,初步确定预算资金量,并反馈到村。产业类项目需编制项目申报书,确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经营主体、联农带农等;基础建设类项目需镇村共同核实工程量(包括建设长度、宽度、厚度、挖方、砌护等),根据项目建设参考标准编制项目初步方案,确定项目建设预算总投资。
(2)会议研究。完成查勘工作后,各镇(街道)要召集查勘组、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第一书记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听取查勘组意见,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科学性、紧迫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利益联结机制等进行初审。
(3)镇级公示。镇级初审通过的项目,在镇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上报县 (略) 汇总审核。
3.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县 (略) 按照项目分类分别派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等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行业部门审核,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地踏勘,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对不适宜项目要进行删减,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反馈到县 (略) ,由县 (略) 统一反馈镇级。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在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编制绩效目标,经论证后一并报送县 (略) 汇总。
4.县级审定
(1)县级联审。县 (略) 组织财政、发改、林业、民宗、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要素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约束性审查,并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联审,项目审查通过后,报送县政府审定。
(2)县政府审定。根据汇总情况,由县 (略) 负责提交议题,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县级公告。经县政府审定后的项目库在县 (略) 站公示无异议后, (略) (略) 进行备案,并在县 (略) 站进行长期公告。
(4)备案录入。由县 (略) 负责将政府审定后 (略) 级备案。由各镇(街道)、行业部门负责将入库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五)项目库管理
1.建设使用。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衔接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动态调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需求变化、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跟踪情况等信息(每年第二、四季度初可由县 (略) 组织开展项目库动态调整)。
3.信息化管理。入库项目要全部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对年度实施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开工、完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系统管理。
(六)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县 (略) 、 (略) 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结合上年度资金总量,坚持“三个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的项目,优先安排实施防止因灾因疫返贫急需的项目,优先支持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资金使用效益好的项目,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合理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 (略) 、 (略) 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编制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提出修正意见,项目信息修正完善后,由县 (略) 提交议题,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审查通过并正式报备后,除因重大灾情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实施外,各部门、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项目。
第三章??项目安排
第五条“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进行选择。
第六条每年11月底前,由县 (略) 、 (略) 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根据中、省、市、县到位衔接资金及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洋县人民政府印发《洋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洋政发〔2024〕17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中省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不低于60%”等要求,优先下达产业发展项目,同时,兼顾急需解决的小型公益设施项目,确保资金使用高效。
第七条项目计划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计划印发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时间节点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法规调整或因不可预见因素与环境变化,按原计划及设计文件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要在第一时间暂停施工,由施工方以正式文件向*方提交变更申请,由*方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实际情况,核准变更量及变更原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在第一时间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中要涵盖: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工程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现场图片等,项目主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核查,出具变更批复,*方按照程序将变更内容在镇、村、施工地点进行公示后,恢复开工,同时要在系统项目库动中动态更新项目信息。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衔接资金项目”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以上,必须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以上,必须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元以上,必须招标。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投资在*元以上招标金额以下的小型单项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村级为实施主体的,需由镇(街道)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投资在*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七)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 (略) 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由村级组织成立有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衔接资金下达支持项目范围。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贷款全额贴息、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占用费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 (略) 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800人以上的大中型安置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 (略) 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等设施建设。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申报项目,建设产业基地以及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分拣分级、烘干等配套设施。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元及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略) 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对推动群众就 (略)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 (略) 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贴息或奖励(奖补标准按照《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洋政发〔2022〕21号文件执行)。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革命、垃圾站点建设。支持集 (略) 理、巷道硬化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促进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四)省市县级资金除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七个方面
1.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2.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3.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4.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5.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 (略) 灯、基本绿化等;
6.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7.省市县有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十条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实地督查,推动项目高效实施,发现问题立即指导整改。
第十二条“衔接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审核制度,项目实施部门或者镇(街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在县 (略) 进行报账审核,审核后在县财政云系统办理支付业务。
(一)资金使用申报:衔接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衔接资金使用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将使用的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和实现目标等,由资金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 (略) 。
(二)资金使用审核:县 (略) 对用款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的合规性、用途的切实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等,审核时附带项目合同以及其他印证资料,证明资金使用用途、项目进度等。
(三)资金系统支付:审核后在县财政云系统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从编报、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进行全面整理。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要及时将项目、资金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资产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下达计划、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工程设计、工程决算等,验收时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重点验收。
产业发展类项目:验收时除基建类工程量外,产业发展情况、联农带农、群众受益等一并要作为验收内容。
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关注项目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关键指标,分步实施的项目在每个阶段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进行分阶段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需审计的项目严格按照审计要求进行审计,同 (略) 县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七条“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示公告,分级、分类公示公告,真实、及时公示公告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十八条公示公告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项目申报。镇(街道)、村(社区)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三)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四)项目计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 (略) 乡村振兴规划、年度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补充方案)和项目计划,予以公告。
镇(街道)、村(社区)在接到县级下达项目计划后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县镇村需将年度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六)绩效管理情况。项目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应将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批复、绩效评价结果等予以公开。
(七)项目资产台账、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变更、 (略) 置等情况进行公示。
(八)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九)县级在县 (略) 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街道)、村(社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
第七章??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
(一)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做到“项目确定在哪一级,哪一级负责绩效”。实行重大项目重点评价、小型项目自行评价,到户项目签字验收和部门、镇(街道)按比例抽查。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略) 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略) 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行业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项目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略) 应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县级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县 (略) 负责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 (略) 负责建立衔接资金使用台账,并指导镇村两级建立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 (略) 、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
第二十二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项目方案的制定、项目方案的执行、公示公告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县 (略) 、 (略) 等部门要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略) ,并提交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鼓励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管理办法,完善制定本部门“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安排、管理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洋政发〔2023〕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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