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宇虹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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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宇虹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德昌县乐跃镇人民政府委托四川 (略) 对德昌县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乐跃镇红岩村3组(原小高乡连丰三社),面积为#.20m2,地理坐标为东经102°14′59.56″,北纬27°22′3.66″。

2003年~2004年,由德 (略) 进行征地,但其未进行建设,2004年出让给德昌县 (略) ,由其建设德 (略) 6000吨/年化学级工业硅项目,同年德昌县 (略) 购买德昌县 (略) 股权后沿用其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2019年11月25日停产,2020年10月20日对原厂房进行拆除,至今为闲置状态。该地块未来用地性质规划为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德昌县 (略) 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开展调查访问的基础上,对场地土壤、地下水及厂内积水进行布点采样分析工作;根据监测分析结果,项目地块内土壤样品所测指标除pH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无限值要求,不予评价外,其余46个指标监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铬的检测结果符合《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所测指标除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无标准限值要求,不予评价外,其余36个指标监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III类限值要求;积水样品所测指标总氮不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Ⅲ类”标准限值适用范围内,不予评价;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指标的检测值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德昌县 (略) 地块符合一类用地类型标准,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三、建议

(1)加强对未受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地块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 (略) 于良好状态;

(2)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场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3)鉴于地块环境调查的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利用期间,如发现土壤、地下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4)厂内水池积水部分指标检测值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在后续开发过程中,积水不可直接排放,需进 (略) 置。

,德昌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德昌县乐跃镇人民政府委托四川 (略) 对德昌县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乐跃镇红岩村3组(原小高乡连丰三社),面积为#.20m2,地理坐标为东经102°14′59.56″,北纬27°22′3.66″。

2003年~2004年,由德 (略) 进行征地,但其未进行建设,2004年出让给德昌县 (略) ,由其建设德 (略) 6000吨/年化学级工业硅项目,同年德昌县 (略) 购买德昌县 (略) 股权后沿用其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2019年11月25日停产,2020年10月20日对原厂房进行拆除,至今为闲置状态。该地块未来用地性质规划为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德昌县 (略) 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开展调查访问的基础上,对场地土壤、地下水及厂内积水进行布点采样分析工作;根据监测分析结果,项目地块内土壤样品所测指标除pH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无限值要求,不予评价外,其余46个指标监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铬的检测结果符合《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所测指标除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无标准限值要求,不予评价外,其余36个指标监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III类限值要求;积水样品所测指标总氮不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Ⅲ类”标准限值适用范围内,不予评价;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指标的检测值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德昌县 (略) 地块符合一类用地类型标准,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三、建议

(1)加强对未受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地块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 (略) 于良好状态;

(2)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场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3)鉴于地块环境调查的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利用期间,如发现土壤、地下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4)厂内水池积水部分指标检测值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在后续开发过程中,积水不可直接排放,需进 (略) 置。

,德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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