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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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年生产模具20套、塑胶制品#件项目

(略) 千 (略) 178号2号房、3号房

昆山 (略)

苏州 (略)

总投资#元,年生产模具20套、塑胶制品#件

1. 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机械加工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油雾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注塑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2套二级活性炭 (略) 理后通过2个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等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9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烯腈、苯系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苯#烯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 (略) 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 (略) 置经营许可证的单 (略) 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年生产模具20套、塑胶制品#件项目

(略) 千 (略) 178号2号房、3号房

昆山 (略)

苏州 (略)

总投资#元,年生产模具20套、塑胶制品#件

1. 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机械加工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油雾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注塑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2套二级活性炭 (略) 理后通过2个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等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9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烯腈、苯系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苯#烯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 (略) 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 (略) 置经营许可证的单 (略) 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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