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莲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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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莲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县 (略) :

  你局《关于收回福建莲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连自然资〔2024〕2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收回福建莲 (略) 坐落于连城县冠豸山旅游经 (略)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略).3平方米),宗地编号:P2023-8,出让合同编号为(略)P008,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不含商业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园与绿地(绿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二、原则同意收回该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费按照原使用权出让价款1.02亿元及原出让价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27.(略)元(截止2024年11月10日),共计1.(略)亿元。补偿费由县财政拨付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后,再支付给福建莲 (略) 。

  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纳入县政府储备土地。具体 (略) 负责办理。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关于收回福建莲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连自然资〔2024〕2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收回福建莲 (略) 坐落于连城县冠豸山旅游经 (略)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略).3平方米),宗地编号:P2023-8,出让合同编号为(略)P008,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不含商业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园与绿地(绿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二、原则同意收回该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费按照原使用权出让价款1.02亿元及原出让价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27.(略)元(截止2024年11月10日),共计1.(略)亿元。补偿费由县财政拨付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后,再支付给福建莲 (略) 。

  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纳入县政府储备土地。具体 (略) 负责办理。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关于收回福建莲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连自然资〔2024〕2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收回福建莲 (略) 坐落于连城县冠豸山旅游经 (略)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略).3平方米),宗地编号:P2023-8,出让合同编号为(略)P008,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不含商业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园与绿地(绿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二、原则同意收回该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费按照原使用权出让价款1.02亿元及原出让价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27.(略)元(截止2024年11月10日),共计1.(略)亿元。补偿费由县财政拨付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后,再支付给福建莲 (略) 。

  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纳入县政府储备土地。具体 (略) 负责办理。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关于收回福建莲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连自然资〔2024〕2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收回福建莲 (略) 坐落于连城县冠豸山旅游经 (略)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略).3平方米),宗地编号:P2023-8,出让合同编号为(略)P008,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不含商业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园与绿地(绿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二、原则同意收回该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费按照原使用权出让价款1.02亿元及原出让价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27.(略)元(截止2024年11月10日),共计1.(略)亿元。补偿费由县财政拨付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后,再支付给福建莲 (略) 。

  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纳入县政府储备土地。具体 (略) 负责办理。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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