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123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高速公路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123号
申请人:湖南省桂 (略) (略)
法定代表人:鲁云岗????????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K38DJ46
住所地: (略) (略) 火星街 (略) 649号001栋403房、404房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桂东至新田(宁远)公路桂阳至新田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本项目位于 (略) 桂阳县、 (略) 新田县、宁远县境内, (略) 涉及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 (略) 。 (略) 线全长58.049公里,主线共设置桥梁32座,互通 (略) , (略) 1处等配套附属设施工程。2023年,我厅以湘水函〔2023〕66号文批复了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土石方挖方1219.#立方米,填方900.#立方米,无借方,余方318.#立方米, (略) 弃渣场。工程已于2023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6年12月完工。
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建设过程中,因原方案规划的部分弃渣场距离主线太远 (略) 而无法投入使用、 (略) 基开挖料不满足填筑要求而新增弃渣量等原因弃渣场、取土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 (略) , (略) 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等级均未改变,仍为5级弃渣场), (略) 为新设弃渣场(均为5级弃渣场);实际施工中 (略) 取土场,占地面积19.43公顷。工程实际挖方1235.#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10.#立方米),填方1152.#立方米(含表土回覆77.#立方米),借方102.#立方米,弃方185.#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增加267.#立方米。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 (略) 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已达到弃渣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部分弃渣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如Z13、Z15等4个弃渣场暂未修筑拦挡措施,Z4、Z5 (略) 弃渣场未落实截排水措施, (略) 弃渣场的植物措施等均有待加强。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14号)第十七条“在批准的取土(包括砂、石等)场外新增取土场,且单个在#立方米及以上的,或者增加单个取土场取土量3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针对新设的弃渣场、取土场编报了《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 (略) 、 (略)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我厅关于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3〕66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取土场、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 (略) (略) 、 (略) (略) 、桂 (略) 、新 (略) 、宁 (略) 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我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略) (略) 、 (略) (略) 、桂 (略) 、新 (略) 、宁 (略) 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0日
申请人:湖南省桂 (略) (略)
法定代表人:鲁云岗????????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K38DJ46
住所地: (略) (略) 火星街 (略) 649号001栋403房、404房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桂东至新田(宁远)公路桂阳至新田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本项目位于 (略) 桂阳县、 (略) 新田县、宁远县境内, (略) 涉及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 (略) 。 (略) 线全长58.049公里,主线共设置桥梁32座,互通 (略) , (略) 1处等配套附属设施工程。2023年,我厅以湘水函〔2023〕66号文批复了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土石方挖方1219.#立方米,填方900.#立方米,无借方,余方318.#立方米, (略) 弃渣场。工程已于2023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6年12月完工。
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建设过程中,因原方案规划的部分弃渣场距离主线太远 (略) 而无法投入使用、 (略) 基开挖料不满足填筑要求而新增弃渣量等原因弃渣场、取土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 (略) , (略) 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等级均未改变,仍为5级弃渣场), (略) 为新设弃渣场(均为5级弃渣场);实际施工中 (略) 取土场,占地面积19.43公顷。工程实际挖方1235.#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10.#立方米),填方1152.#立方米(含表土回覆77.#立方米),借方102.#立方米,弃方185.#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增加267.#立方米。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 (略) 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已达到弃渣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部分弃渣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如Z13、Z15等4个弃渣场暂未修筑拦挡措施,Z4、Z5 (略) 弃渣场未落实截排水措施, (略) 弃渣场的植物措施等均有待加强。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14号)第十七条“在批准的取土(包括砂、石等)场外新增取土场,且单个在#立方米及以上的,或者增加单个取土场取土量3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针对新设的弃渣场、取土场编报了《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 (略) 、 (略)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我厅关于湖南省桂东至新田(宁远) (略) 桂阳至新田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3〕66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取土场、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 (略) (略) 、 (略) (略) 、桂 (略) 、新 (略) 、宁 (略) 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我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略) (略) 、 (略) (略) 、桂 (略) 、新 (略) 、宁 (略) 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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