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巢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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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巢罚〔2025〕3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皖合环(巢)罚〔2025〕3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1

法定代表人:胡*红

地址: (略) 槐 (略) 29. (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 (略)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 (略) 槐 (略) 29. (略) ,经营稻谷收购,现场有部分运粮车辆在仓库外卸粮,未采取密闭措施;你公司现场使用螺旋输送机将仓库外稻谷转运至仓库内,皮带输送产生的扬尘从仓库门口飘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粮食加工资格;

2. (略) 槐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材料, (略) 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胡永红的身份;

3.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情况;

4.2024年12月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勘察的情况;

5.2024年12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卸粮未采取密闭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6.2024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大股东汪玉峰所述事实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巢)罚告〔2024〕55号)告知你公司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12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组织复核。

我局认为: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意见适当。

一、本案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你公司进行稻谷收购,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 (略) 理;

二、你公司收购稻谷卸粮未采取密闭措施,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反复,群众举报扬尘污染问题持续存在;你公司收购稻谷卸粮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外散,存在违法事实,属于行为罚,不需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就可定性违法行为。

三、查阅案件材料, (略) 槐林镇人民政府提供多份信访材料,反映你公司收购稻谷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参照2024年6月15日印发《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有理有据。

四、本案不符合免罚条件。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长江 (略) 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规定 (略) 罚情形。

你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2024年12月 (略) 申辩情况的复核,并未影响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定,故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经2024年12月26日审议决定, (略) 罚 (略) 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2024年6月15日印发《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

你公司应当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 (略) 缴款通知单》所述信息前往银行进行转账、现金或扫码缴纳。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2025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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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皖合环(巢)罚〔2025〕3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1

法定代表人:胡*红

地址: (略) 槐 (略) 29. (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 (略)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 (略) 槐 (略) 29. (略) ,经营稻谷收购,现场有部分运粮车辆在仓库外卸粮,未采取密闭措施;你公司现场使用螺旋输送机将仓库外稻谷转运至仓库内,皮带输送产生的扬尘从仓库门口飘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粮食加工资格;

2. (略) 槐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材料, (略) 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胡永红的身份;

3.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情况;

4.2024年12月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勘察的情况;

5.2024年12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卸粮未采取密闭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6.2024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大股东汪玉峰所述事实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巢)罚告〔2024〕55号)告知你公司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12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组织复核。

我局认为: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意见适当。

一、本案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你公司进行稻谷收购,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 (略) 理;

二、你公司收购稻谷卸粮未采取密闭措施,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反复,群众举报扬尘污染问题持续存在;你公司收购稻谷卸粮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外散,存在违法事实,属于行为罚,不需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就可定性违法行为。

三、查阅案件材料, (略) 槐林镇人民政府提供多份信访材料,反映你公司收购稻谷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参照2024年6月15日印发《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有理有据。

四、本案不符合免罚条件。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长江 (略) 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规定 (略) 罚情形。

你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2024年12月 (略) 申辩情况的复核,并未影响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定,故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经2024年12月26日审议决定, (略) 罚 (略) 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2024年6月15日印发《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

你公司应当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 (略) 缴款通知单》所述信息前往银行进行转账、现金或扫码缴纳。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2025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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