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改委关于硫磺制酸配套6MW凝汽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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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改委关于硫磺制酸配套6MW凝汽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

(略) (略) :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湖 (略) 硫磺制酸配套6MW凝汽机组项目的请示》(宜高经发〔2024〕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双碳行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化工装置余热,同意建设湖 (略) 硫磺制酸配套6MW凝汽机组项目(项目代码:2412-(略)-04-01-(略))。项目单位为湖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宜昌姚家港化 (略) 。

  三、项目建设内容:新建一台6MW凝汽发电机组,配套建设自控、消防等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略)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建设周期约6个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项目采取委托招标方式对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进行公开招标,勘察、监理因小于法定招标金额可不采用招标方式,请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督促项目业主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相关手续。项目建设期间请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强化项目建设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建成后,请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八、项目自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略) (略) :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湖 (略) 硫磺制酸配套6MW凝汽机组项目的请示》(宜高经发〔2024〕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双碳行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化工装置余热,同意建设湖 (略) 硫磺制酸配套6MW凝汽机组项目(项目代码:2412-(略)-04-01-(略))。项目单位为湖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宜昌姚家港化 (略) 。

  三、项目建设内容:新建一台6MW凝汽发电机组,配套建设自控、消防等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略)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建设周期约6个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项目采取委托招标方式对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进行公开招标,勘察、监理因小于法定招标金额可不采用招标方式,请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督促项目业主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相关手续。项目建设期间请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强化项目建设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建成后,请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八、项目自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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