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改委关于110千伏输变电站工程核准的批复
宜昌市发改委关于110千伏输变电站工程核准的批复
(略) (略) :
报送的《 (略) (略) 管委会 (略) 关于申请核准湖 (略) 建设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110KV专用变 (略) 工程的请示》(宜高经发〔2024〕18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湖 (略) 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顺利实施,满足项目新增负荷以及后期负荷增长需求,同意建设湖 (略) 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410-(略)-04-01-(略)),项目单位为湖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 (略) 。
三、项目建设规模:
1. 变电站建设规模与内容:
终期主变容量2×25MVA+1×60MVA,本期2×25MVA,选用三相双绕组有载调压自冷式变压器。本、终期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本期出线1回,本期接入金龙变110kV母线。10kV配电装置:采用单母线三分段接线方式,终期出线40回,本期出线21回。
2.线路建设规模与内容:
本工程从220kV金龙变110kV间隔起,新建架空+电 (略) 接至110kV和远气体变110kV间隔。线路共全长4.7公里,其中 (略) 长约2.6公里, (略) 长约2.1公里。
四、项目总投资(略)元,资金来源主要为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工程总工期约1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项目采取自行招标方式对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进行邀请招标,请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六、如需对核准批复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 (略) 督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根据本核准批复办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加强项目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略) (略) :
报送的《 (略) (略) 管委会 (略) 关于申请核准湖 (略) 建设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110KV专用变 (略) 工程的请示》(宜高经发〔2024〕18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湖 (略) 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顺利实施,满足项目新增负荷以及后期负荷增长需求,同意建设湖 (略) 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410-(略)-04-01-(略)),项目单位为湖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 (略) 。
三、项目建设规模:
1. 变电站建设规模与内容:
终期主变容量2×25MVA+1×60MVA,本期2×25MVA,选用三相双绕组有载调压自冷式变压器。本、终期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本期出线1回,本期接入金龙变110kV母线。10kV配电装置:采用单母线三分段接线方式,终期出线40回,本期出线21回。
2.线路建设规模与内容:
本工程从220kV金龙变110kV间隔起,新建架空+电 (略) 接至110kV和远气体变110kV间隔。线路共全长4.7公里,其中 (略) 长约2.6公里, (略) 长约2.1公里。
四、项目总投资(略)元,资金来源主要为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工程总工期约1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项目采取自行招标方式对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进行邀请招标,请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六、如需对核准批复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 (略) 督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根据本核准批复办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加强项目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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