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平凉至绵阳国家高速公路武都至九寨沟甘川界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平凉至绵阳国家高速公路武都至九寨沟甘川界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平凉至绵阳国 (略) 武都至九寨沟(甘川界)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请示》(甘长达发〔2024〕51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设计的弃渣场位置和数量。工程实际设置弃 (略) ,占地面积为42.17公顷,弃渣量为446.#立方米。实际启用 (略) 弃渣场位置均与设计批复的一致, (略) 由于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涉及变更。纳入本次弃渣场补充方 (略) 弃渣场,均位于文县境内,弃渣场等级变更后均为4级,占地面积12.34公顷,弃渣量135.#立方米。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及措施布设。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三、基本同意本次补充设 (略) 弃渣场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951.#元。
四、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其他仍按《平凉至绵阳国 (略) 武都至九寨沟(甘川界)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甘水水保发〔2019〕215号)执行。
五、工程在投产使用前,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省水利厅报备。
六、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务(水保)部门。
附件:平凉至绵阳国 (略) 武都至九寨沟(甘川界)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4日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平凉至绵阳国 (略) 武都至九寨沟(甘川界)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请示》(甘长达发〔2024〕51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设计的弃渣场位置和数量。工程实际设置弃 (略) ,占地面积为42.17公顷,弃渣量为446.#立方米。实际启用 (略) 弃渣场位置均与设计批复的一致, (略) 由于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涉及变更。纳入本次弃渣场补充方 (略) 弃渣场,均位于文县境内,弃渣场等级变更后均为4级,占地面积12.34公顷,弃渣量135.#立方米。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及措施布设。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三、基本同意本次补充设 (略) 弃渣场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951.#元。
四、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其他仍按《平凉至绵阳国 (略) 武都至九寨沟(甘川界)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甘水水保发〔2019〕215号)执行。
五、工程在投产使用前,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省水利厅报备。
六、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务(水保)部门。
附件:平凉至绵阳国 (略) 武都至九寨沟(甘川界)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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