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锅炉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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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锅炉改建项目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万 (略) 锅炉改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9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福建万 (略) 锅炉改建项目

  三、建设地点: (略) 永春县探花 (略)

  四、建设单位:福建万 (略)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 (略)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生产服装、服饰、毛线等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锅炉废水收集 (略) 现有自 (略) (略) (略) (略) 排入永春 (略) 理 (略) 理。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 (略) 理 (略) 理。

  2、大气环境:

  锅炉废气、备用锅炉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略)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略)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万 (略) 锅炉改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9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福建万 (略) 锅炉改建项目

  三、建设地点: (略) 永春县探花 (略)

  四、建设单位:福建万 (略)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 (略)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生产服装、服饰、毛线等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锅炉废水收集 (略) 现有自 (略) (略) (略) (略) 排入永春 (略) 理 (略) 理。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 (略) 理 (略) 理。

  2、大气环境:

  锅炉废气、备用锅炉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略)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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