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发改委关于同意调整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目--新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石城县发改委关于同意调整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目--新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石发改字〔2024〕223号
县住房和 (略) :
报来《石城县住房和 (略) 关于调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石住建文〔2024〕59号)、《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石府函〔2021〕45号)、《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调度会会议纪要》、根据《石城县发改委关于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石发改函〔2021〕119号)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调整后)、中铭 (略) 对初步设计(调整后)出具的《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评审报告》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
二、调整后的建设内容及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提升改造现 (略) 理生产线,包括现状兼氧池改造、改造应急池、改造新增除磷系统、改造新 (略) 理系统、改造 (略) 辅助建筑物、新增及更换一批设备、新增配套电气 (略) 修复等。
三、关于调整后的工程设计
原则同意调整后的总平面布置、管网布置等设计。
四、调整后的投资概算
本项目调整后的总概算投资1631.#元,其中工程费用1407.#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8.#元,基本预备费75.#元,建设利息39.#元。具体分项概算详附件。
五、请项目单位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的要求,按照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和建设方案,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投资。
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原《石城县发改委关于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 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石发改字〔2024〕122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调整后)
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附件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 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调整后)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费用名称 | 概算金额 | ||||
建筑 工程 |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 费用 | 小计 | ||
一 | 工程直接费用 | 497.38 | 764.35 | 145.73 | 1407.46 | |
1 | 构筑物及设备间 | 86.96 | 86.96 | |||
2 | 工艺管材管件 | 22.01 | 9.43 | 31.44 | ||
3 | 电气工程 | 70.92 | 30.40 | 101.32 | ||
4 | 设备购置费 | 512.58 | 512.58 | |||
5 | 管网修复工程 | 410.42 | 158.84 | 105.9 | 675.16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08.77 | 108.77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8.28 | 18.28 | |||
2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22.52 | 22.52 | |||
3 |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 15.00 | 15.00 | |||
4 |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用 | 2.81 | 2.81 | |||
5 | 工程勘察费用 | 4.50 | 4.50 | |||
6 | 工程设计费 | 21.11 | 21.11 | |||
7 | 施工图审查费 | 1.83 | 1.83 | |||
8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3.64 | 3.64 | |||
10 | 建设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7.04 | 7.04 | |||
13 | 工程保险费 | 2.96 | 2.96 | |||
15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9.07 | 9.07 | |||
三 | 预备费 | 75.81 | 75.81 | |||
四 | 建设期利息 | 39.01 | 39.01 | |||
五 | 概算总投资 | 497.38 | 764.35 | 145.73? | ?223.59 | 1631.05 |
石发改字〔2024〕223号
县住房和 (略) :
报来《石城县住房和 (略) 关于调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石住建文〔2024〕59号)、《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石府函〔2021〕45号)、《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调度会会议纪要》、根据《石城县发改委关于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石发改函〔2021〕119号)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调整后)、中铭 (略) 对初步设计(调整后)出具的《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评审报告》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
二、调整后的建设内容及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提升改造现 (略) 理生产线,包括现状兼氧池改造、改造应急池、改造新增除磷系统、改造新 (略) 理系统、改造 (略) 辅助建筑物、新增及更换一批设备、新增配套电气 (略) 修复等。
三、关于调整后的工程设计
原则同意调整后的总平面布置、管网布置等设计。
四、调整后的投资概算
本项目调整后的总概算投资1631.#元,其中工程费用1407.#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8.#元,基本预备费75.#元,建设利息39.#元。具体分项概算详附件。
五、请项目单位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的要求,按照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和建设方案,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投资。
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原《石城县发改委关于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 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石发改字〔2024〕122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调整后)
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附件
(略) 石城 (略) 理建设目-- (略) (略) 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 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调整后)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费用名称 | 概算金额 | ||||
建筑 工程 |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 费用 | 小计 | ||
一 | 工程直接费用 | 497.38 | 764.35 | 145.73 | 1407.46 | |
1 | 构筑物及设备间 | 86.96 | 86.96 | |||
2 | 工艺管材管件 | 22.01 | 9.43 | 31.44 | ||
3 | 电气工程 | 70.92 | 30.40 | 101.32 | ||
4 | 设备购置费 | 512.58 | 512.58 | |||
5 | 管网修复工程 | 410.42 | 158.84 | 105.9 | 675.16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08.77 | 108.77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8.28 | 18.28 | |||
2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22.52 | 22.52 | |||
3 |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 15.00 | 15.00 | |||
4 |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用 | 2.81 | 2.81 | |||
5 | 工程勘察费用 | 4.50 | 4.50 | |||
6 | 工程设计费 | 21.11 | 21.11 | |||
7 | 施工图审查费 | 1.83 | 1.83 | |||
8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3.64 | 3.64 | |||
10 | 建设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7.04 | 7.04 | |||
13 | 工程保险费 | 2.96 | 2.96 | |||
15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9.07 | 9.07 | |||
三 | 预备费 | 75.81 | 75.81 | |||
四 | 建设期利息 | 39.01 | 39.01 | |||
五 | 概算总投资 | 497.38 | 764.35 | 145.73? | ?223.59 | 16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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