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批准公告南安市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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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批准公告南安市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批准公告

〔2024(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略) 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645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征收溪美街道 (略) 集体土地面积1.3069公顷。其四至:详见《 (略) 2024-14-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4-14-01地块批准用途为 (略) 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2024-14-01地块征地实施 (略) 人民政府。

  五、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土地征收批准公告

〔2024(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略) 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645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征收溪美街道 (略) 集体土地面积2.1282公顷。其四至:详见《 (略) 2024-14-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4-14-01地块批准用途为 (略) 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2024-14-01地块征地实施 (略) 人民政府。

  五、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土地征收批准公告

〔2024(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略) 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645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征收溪美街道 (略) 集体土地面积1.3069公顷。其四至:详见《 (略) 2024-14-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4-14-01地块批准用途为 (略) 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2024-14-01地块征地实施 (略) 人民政府。

  五、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土地征收批准公告

〔2024(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略) 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645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征收溪美街道 (略) 集体土地面积2.1282公顷。其四至:详见《 (略) 2024-14-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4-14-01地块批准用途为 (略) 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2024-14-01地块征地实施 (略) 人民政府。

  五、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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